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數月前透過網路廣告文章加入某自稱護膚老師之通訊軟體帳號,經諮詢後購買了一次護膚產品。使用後發現效果不佳且價格偏高,遂告知對方不會再購買及使用該產品。然而,對方仍持續進行推銷,當事人不堪其擾而封鎖對方。其後收到簡訊通知聲稱要對當事人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購買一次產品後已告知不再購買,其與賣家之間是否仍存在未履行之契約義務?
- 消費者封鎖持續推銷之賣家帳號,是否構成任何違法或違約行為?
- 賣家持續推銷之行為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所收到之起訴簡訊是否為法院之正式通知,或為業者之恐嚇手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法律關係相當明確。當事人透過網路購買一次護膚產品,雙方就該次交易之買賣契約已因商品交付及價金支付而履行完畢。後續賣家之推銷行為係要約之引誘或新的要約,當事人拒絕接受新要約而不繼續購買,完全係行使消費自主權,不構成任何違約或違法行為。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既未對後續之推銷表示承諾,自無新的契約關係存在。
消費者封鎖賣家之通訊軟體帳號亦為其正當權利之行使。消費者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商業訊息,封鎖持續騷擾之帳號係保護個人通訊安寧之合理行為。相反地,賣家於消費者明確表示不再購買後仍持續推銷,已構成騷擾消費者之行為。若賣家利用交易過程中取得之個人通訊資料進行消費者不願接受之推銷,更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至於收到之起訴簡訊,此為護膚、瘦身業者對消費者施壓之常見手法。法院之起訴通知一律以書面送達起訴書副本予被告,不可能以簡訊方式為之。此外,若賣家欲提起民事訴訟,其必須具有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然而如前所述,當事人已履行完畢唯一之買賣契約,不繼續購買並非違約,賣家根本沒有任何可主張之訴訟標的。因此,該簡訊純粹為恐嚇手段,目的在迫使消費者因恐懼而繼續付費購買。此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拒絕繼續購買並封鎖賣家完全合法,不構成任何違約或違法行為。該起訴簡訊為業者之恐嚇手法,不具法律效力,當事人無須擔心。
- 不要理會該起訴簡訊,不要回覆或聯繫對方,更不要因此付款購買任何產品。
- 保留所有與該護膚老師之通訊紀錄,包括購買紀錄、告知不再購買之對話、對方持續推銷之訊息及起訴簡訊。
- 向警方報案,提供完整事證,指出賣家涉嫌恐嚇危害安全。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該詐騙行為。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檢舉該業者之不當推銷及恐嚇行為。
- 若日後確實收到法院之正式書面文件(如傳票或支付命令),務必按時回應,如對支付命令應在20日內提出異議。
- 日後注意網路消費安全,避免在非正規平台上透過個人帳號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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