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會被告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看到瘦身廣告後,透過通訊軟體加入賣家帳號並購買了一至兩次產品,使用後發現效果不佳懷疑為詐騙。當事人拒絕賣家持續推銷並封鎖對方帳號。其後收到一則格式為「訴訟第2022-01-04警告」之簡訊,自稱原告為某醫療私人訂製瘦身單位,指名當事人為被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訴訟第2022-01-04警告」簡訊是否為法院之正式訴訟通知?
  • 消費者已完成之交易履行完畢後拒絕繼續購買,賣家是否有任何請求權?
  • 自稱「醫療私人訂製瘦身」單位是否為合法登記之企業經營者?
  • 賣家發送偽造訴訟簡訊之行為涉及何種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所收到之簡訊具有明顯之詐騙特徵,可從多方面辨識。首先,從格式上觀察,「訴訟第2022-01-04警告」並非任何法院使用之公文格式。台灣法院之訴訟案件以「年度+字別+案號」方式編號(如「111年度北小字第1234號」),不會以日期作為案號編碼。其次,正式之法院文書(包括傳票、起訴書、支付命令等)一律以書面方式送達,由郵務人員或法院書記官送達,絕不會以簡訊方式通知。

再者,自稱之「醫療私人訂製瘦身」單位名稱不符合我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慣例,且「私人訂製」之用語亦不合台灣中文用法,顯示該訊息可能來自境外詐騙集團。此外,若真有訴訟,原告必須向法院提出起訴狀,由法院審查後發送傳票予被告,整個程序需耗費相當時間,不可能直接以簡訊通知。

從實體法律關係分析,當事人已完成一至兩次之購買交易,雙方之買賣契約已履行完畢。消費者拒絕繼續購買新產品係行使消費自主權,並非任何形式之違約。賣家對消費者不繼續購買之行為無任何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相反地,賣家發送偽造之訴訟通知簡訊恐嚇消費者繼續購買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甚至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若簡訊內容模仿法院公文格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簡訊為詐騙恐嚇手法,當事人不會因拒絕繼續購買而被告。消費者已完成之交易履行完畢後無繼續購買之義務,賣家無任何請求權基礎。

  1. 切勿理會該簡訊,不要回覆、不要點擊任何連結、更不要因此付款。
  2. 將該簡訊完整截圖保存,包括發送時間、發送號碼及全部內容。
  3. 向警方報案,提供該簡訊及與賣家之所有交易紀錄、通訊紀錄。
  4.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該詐騙行為,協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
  5.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檢舉該業者之不當行銷行為。
  6. 若日後收到法院正式之書面文件,務必在法定期限內回應(如支付命令須在20日內提出異議)。
  7. 提高網路購物之警覺性,選擇有信譽之交易平台,避免透過個人通訊軟體帳號購買來路不明之產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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