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08年7月與某知名語言補習班簽約,約定繳交30期分期貸款,總金額86,700元,簽約時數為160小時加贈45小時(合計205小時)。近期因事務繁忙無法繼續上課,欲辦理退費。目前已使用約36.5小時,剩餘約168.5小時,實際上課約10堂。補習班表示退費方式為以原價扣除已上課堂數後再扣20%違約金,當事人質疑此退費方式是否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補習班以「原價扣除已上課堂數再扣20%違約金」之退費方式是否符合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
- 當事人已使用36.5小時(約佔總時數17.8%),依法應適用何種退費比例?
- 加贈之45小時在計算退費時應如何處理?
- 補習班收取之20%違約金是否過高而得請求酌減?
- 分期貸款之剩餘款項在解約後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者無效
- 民法第247條之1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者無效
- 民法第252條 — 違約金過高得請求法院酌減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短期補習班之退費爭議,應優先適用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該規定,補習班之退費標準依消費者請求退費之時點,區分為不同退費比例:開課前消費者要求退費者,應退還全部費用;開課後但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開課後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本案中,當事人簽約總時數為205小時(含贈送時數),已使用約36.5小時,使用比例約為17.8%,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約68.3小時)。因此,依上述定型化契約規範,補習班應退還當事人已繳費用之半數。補習班自行採用「原價扣除已上課堂數再扣20%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若退費金額低於法定應退還之半數,則該退費條款因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應依法定標準退費。
關於加贈之45小時,實務上有不同見解。部分法院認為贈送時數係補習班為吸引消費者簽約所附之優惠,不應於退費計算時另行扣除;部分法院則認為應以實際簽約金額對應之時數為計算基準。建議以教育部公告之退費標準為主張依據,主張退還已繳費用半數。
至於分期貸款問題,若補習班與貸款公司為合作關係,消費者解除補習契約後,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應得同時主張終止分期貸款契約,僅就已使用之服務及依法應負擔之費用為給付。若補習班拒絕配合,消費者可另行向貸款公司主張契約連動性。實務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6號判決指出,消費者與補習班解除契約時,其與第三人間之貸款契約亦應受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使用時數未逾全期三分之一,依法定退費標準應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補習班自行採用之退費方式若低於此標準即屬違法,消費者可依法主張應有之退費權益。
-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補習班正式提出解約及退費之請求,明確援引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退費規定。
- 計算法定應退還金額:已繳費用之半數(86,700元 / 2 = 43,350元),與補習班提出之退費金額做比較。
- 向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督導補習班依法退費。
- 同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出消費申訴。
- 聯繫分期貸款公司,告知已與補習班解約之事實,要求停止後續分期扣款或調整貸款金額。
- 若協調不成,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退費。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簽約書、繳費紀錄、上課紀錄、與補習班之溝通紀錄等。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