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下單,不取貨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一則聲稱為訴訟通知之簡訊後,聯繫簡訊上所載之聯絡方式,對方要求當事人再次購買3萬元之產品。當事人在通訊軟體上已完成下單,但事後猶豫,想知道是否可以不去取貨,以及不取貨是否會產生法律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係因收到詐騙訴訟簡訊而被誘導下單,該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 透過通訊軟體下單是否屬於通訊交易,消費者得否行使7日猶豫期間解約權?
  • 消費者已在通訊軟體下單但尚未取貨,不取貨是否構成違約?
  • 該訴訟簡訊是否為真實之法律程序通知,或為詐騙恐嚇手法?
  • 業者以訴訟威脅迫使消費者購買高額產品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有多層次之法律問題須逐一分析。首先,當事人所收到之「訴訟簡訊」極可能為詐騙手法——法院之訴訟通知不會以簡訊方式送達,正式之法律文書(如傳票、起訴書、支付命令)均由法院以書面寄送或由司法人員親自送達。業者以此虛假之訴訟簡訊誘使消費者聯繫並進而購買高額產品,其行為已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及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其次,就當事人在通訊軟體上之下單行為而言,該意思表示係因受詐騙及恐嚇而為之。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當事人得主張撤銷該下單之意思表示,使契約自始無效。撤銷權之行使依民法第93條規定,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此外,即使不論意思表示之瑕疵問題,透過通訊軟體下單購買產品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即可解除契約。由於當事人尚未取貨(即尚未收受商品),契約雖已成立但消費者尚未履行受領義務,且解約權之7日期間尚未開始起算。消費者可在取貨前即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賣家表示解除契約,此為消費者之法定權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規定不得預先放棄。

綜上,當事人可以不去取貨,且應主動表示撤銷訂單或解除契約。業者以虛假訴訟簡訊恐嚇消費者購物之行為,消費者應向警方報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因受詐騙恐嚇而下單,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可以不去取貨且無須負擔法律責任。該訴訟簡訊為詐騙手法,業者行為涉及犯罪。

  1. 立即以文字訊息向對方明確表示撤銷訂單或解除契約,並截圖保存。
  2. 絕對不要前往取貨或支付任何款項。
  3. 將所有證據完整保留,包括訴訟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下單紀錄等。
  4. 立即向警方報案,提供完整事證,指出業者涉嫌詐欺及恐嚇取財。
  5.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詢及檢舉該業者。
  6.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出申訴。
  7. 日後切勿因收到不明簡訊而恐慌回覆或依指示操作,應先向警方或法律專業人士確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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