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銷售人員推銷購買了溶脂療程共12次,銷售員當時宣稱可以局部減脂,一次即可見效,並稱一次就能減少26%脂肪,還鼓勵當事人多買次數效果更好。然而,當事人已做了6次療程後完全未見效果,與銷售員的描述截然不同。此外,合約書上載明的項目為「溶脂」,但每次實際施作的內容卻是打點滴,與合約內容不符。當事人認為受騙,希望解約並退還未使用療程的款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銷售員宣稱「一次見效」「一次減脂26%」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不實廣告,業者應否負擔廣告責任?
- 合約記載為「溶脂」但實際施作為「打點滴」,此服務內容不一致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
- 當事人做了6次療程後可否主張解除剩餘6次之契約並請求退款?已施作之6次是否亦得請求退費?
- 該療程是否涉及醫療行為,若由非醫療人員執行是否違反醫療法規?
- 業者之銷售手法是否構成民法上的詐欺,使當事人得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不實廣告責任而言,銷售員向當事人宣稱「一次見效」「一次可減脂26%」等具體療效承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當事人已做了6次療程卻完全無效,顯見銷售員之宣稱為虛偽不實。實務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亦肯認,業者之廣告內容得作為契約之一部分,消費者得據此主張權利。此外,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亦明確禁止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業者之行為已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就服務內容不符之問題,合約書明載為「溶脂」療程,但實際施作內容卻為「打點滴」,兩者在醫學上為不同的治療方式,此構成民法第227條所稱之不完全給付。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之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包括給付物或服務內容有瑕疵的情形。業者提供與合約不同的服務內容,已構成加害給付,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依民法第354條瑕疵擔保之規定,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存在品質上的瑕疵,當事人得依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就解約退款之可行性而言,當事人至少可從兩個法律基礎主張權利。第一,就剩餘未使用之6次療程,因業者已證明無法提供合於契約約定之服務,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56條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未使用部分之價金。第二,就已施作之6次療程,因業者之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實際打點滴而非溶脂),且療效與廣告嚴重不符,當事人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金額得包含已支付之6次療程費用。此外,若能證明銷售員自始即知其宣稱不實而仍為誘導,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其因被詐欺而為之購買意思表示,使整個契約自始無效,請求返還全部已付款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之銷售行為涉及不實廣告,且實際提供之服務內容與合約不符,構成不完全給付。當事人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主張解約退款,包括未使用之療程費用及已施作但無效之療程費用。
- 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合約書正本、付款收據或刷卡紀錄、每次療程之紀錄或照片、銷售員之推銷對話紀錄(如通訊軟體訊息)。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業者,載明銷售員不實宣稱之具體內容、合約內容與實際施作不符之事實,並表明依法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全部費用。
-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消費糾紛。消費者申訴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辦理。
- 同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之不實廣告行為,公平會得依法裁處罰鍰。
- 若業者所提供之療程涉及醫療行為(如注射等),應確認執行人員是否具備合法醫師資格,若否,可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其違反醫療法。
- 若調解不成,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已付價金及損害賠償。因本案涉及不實廣告及不完全給付,勝訴機會較高。
- 考慮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求償金額及訴訟策略,部分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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