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透過通訊軟體向對方購買聲稱可以長高的食品,對方表示需依照其療程進行,並聲稱若訂了產品卻不去領取,將以法律程序求償,形同一種契約約束。當事人領取第一批產品後,因價格高昂且不清楚產品成分,決定不再繼續購買並封鎖對方。現今當事人收到聲稱要提起訴訟的簡訊,感到不知所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所稱的「療程」是否構成一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連續性買賣契約,使消費者負有繼續購買之義務?
- 此類通訊交易中,消費者是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行使猶豫期解除權,拒絕後續購買?
- 對方聲稱「不領貨就走法律程序」的約定,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而無效之條款?
- 對方販售聲稱具有增高功效的食品,是否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關於不實宣稱療效之規範?
- 收到的訴訟簡訊是否為真實的司法程序通知?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應有利於消費者
- 民法第247條之1 — 附合契約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四、法律分析
就契約拘束力而言,對方所稱的「療程」本質上是一種分次購買商品的安排。即使雙方間存在某種形式的約定,該約定是否構成有效的連續性契約,仍須視雙方意思表示之合致程度而定。通常,每次購買應視為獨立的買賣行為,消費者對尚未下單的商品並無購買義務。況且,對方以「不領貨就走法律程序」作為條件強制消費者繼續購買,此種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屬於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亦有相同規範,附合契約中使他方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就通訊交易解除權而言,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購買商品,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依第19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無條件解除契約。即使就已收取之第一批商品而言,若尚在七日猶豫期內,當事人仍有退貨解約之權利。對於後續尚未訂購或收取之商品,當事人根本未為購買之意思表示,自無履約之義務。
此外,對方販售聲稱具有增高功效的食品,若該產品未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其宣稱特定療效之廣告行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不實宣傳之禁止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而對方以訴訟簡訊威脅消費者付款之行為,如前所述,不符合正式的司法程序,係典型的詐騙恐嚇手法,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當事人封鎖對方後收到的簡訊,更顯示對方係在施壓而非真正採取法律行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對於尚未訂購的後續產品並無購買義務,對方所稱的「療程契約」中強制購買之條款屬顯失公平而無效。訴訟簡訊為詐騙手法,當事人無須恐慌。
- 保留所有與對方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訂購紀錄、收到的產品照片及訴訟簡訊截圖,作為完整的證據鏈。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提供對方的帳號資訊及詐騙手法描述。
- 若已支付之商品效果與對方宣稱不符,可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退款。
-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對方販售不實宣稱療效之食品。
- 切勿因恐懼而再次付款給對方,這正是對方期望達到的效果。
- 若持續受到騷擾,可至警察局就恐嚇取財罪提出刑事告訴。
- 日後購買健康食品應確認產品是否取得合法許可,並透過正規通路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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