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一名自稱豐胸師的人不斷推銷產品,因不理會對方,對方即聲稱要對其提告。當事人收到一則格式化的「訴訟警告」簡訊,內容列明原告為「醫療豐胸師」、被告人資訊及聯繫方式,並稱委託方多次聯繫被告不果等語。當事人經查證後認為該簡訊為詐騙訊息,但仍感到不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格式化「訴訟警告」簡訊是否為真實的法律文書?其法律效力為何?
- 當事人未購買任何產品,對方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
- 對方以偽造訴訟文書威脅消費者之行為,可能觸犯哪些刑事法律?
- 此類以「醫療」名義推銷美容產品的行為,是否違反相關醫療法規及消費者保護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該「訴訟警告」簡訊之真實性分析,我國司法機關之訴訟文書具有嚴格的格式規範,包括法院名稱、案號(由法院依序編列)、股別、當事人完整資訊等,且必須透過法定送達程序送達當事人。本案中,該簡訊以「訴訟第2022-01-06警告」為標題,其編號格式明顯不符合任何法院案號規範;原告名稱為「醫療豐胸師」,並非合法登記之自然人或法人名稱,無法作為訴訟主體。由此可知,該簡訊為偽造的訴訟通知,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其次,就契約關係而言,當事人僅被動接收對方之推銷訊息,自始未表示購買意願,雙方間並未成立任何買賣契約。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需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單方面的推銷行為不構成契約之要約承諾。在無契約關係的前提下,對方根本不具備任何請求權基礎,更無權提起民事訴訟。
再者,對方之行為可能觸犯多項刑事法律。其一,以偽造之訴訟文書威脅消費者付款,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若該簡訊之格式係模仿法院公文書,可能另構成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其三,對方以「醫療」名義推銷美容產品,若該產品並非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或藥品,亦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規範。當事人經自行查證已初步判斷為詐騙,此判斷正確,應進一步向相關機關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訴訟警告」簡訊為偽造文書,不具法律效力。當事人未與對方成立任何契約,對方無權提起訴訟。此為典型的詐騙恐嚇手法,當事人的判斷正確,無須擔心。
- 將該「訴訟警告」簡訊及所有與對方的互動紀錄完整截圖保存,注意保留簡訊中的發送號碼及時間戳記。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提供對方的通訊軟體帳號、電話號碼及簡訊內容,協助警方追查。
- 至住所地警察局報案,針對對方之恐嚇取財行為提出刑事告訴,使詐騙集團受到法律制裁。
- 持續封鎖對方所有聯絡方式,不再與其進行任何互動。
- 若日後收到任何聲稱來自法院的文件,應仔細辨別是否為法院以掛號信寄發之正式文書,如有疑問可直接向該法院查詢。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對方以「醫療」名義進行不實廣告推銷之行為。
- 提醒身邊親友注意此類詐騙手法,避免他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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