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簡訊是真的還是詐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在網路上尋找瘦身老師諮詢,對方要求當事人付款並領取產品。某次對方要求繳付一萬元,但當事人因經濟能力不足無法支付。嗣後,當事人收到一則聲稱要對其提告的簡訊,當事人對此簡訊的真實性感到懷疑,希望了解對方是否真的能對其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以簡訊方式通知提告,是否符合正規法律訴訟程序之送達方式?
  • 當事人與對方之間是否已成立有效的買賣契約,對方有無請求給付價金之權利?
  • 對方以提告作為威脅要求付款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
  • 此類網路瘦身產品推銷是否屬於通訊交易,消費者得否行使七日猶豫期解約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訴訟程序的正當性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須向管轄法院提出書狀,法院受理後會依法定程序對被告進行送達,送達方式包括郵務送達、寄存送達等,絕非以簡訊方式為之。換言之,正式的訴訟通知必須透過法院系統發出,任何以簡訊、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聲稱要提告的行為,均非合法的訴訟程序,當事人無須因此感到恐慌。

其次,就契約關係而言,即使當事人曾與對方有所接觸或討論購買產品,但若當事人並未明確表示同意購買並約定價金,則依民法第153條,買賣契約尚未成立。退一步言,即便認為契約已成立,此類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進行的交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消費者依第19條享有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即可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之權利。因此,對方以法律訴訟作為威脅要求當事人付款,在法律上並無正當依據。

再者,對方以虛假的訴訟威脅迫使當事人交付金錢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所謂恐嚇取財,係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對方發送不實訴訟簡訊的目的,顯係使當事人因恐懼被告而付款,此行為態樣已符合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此外,若對方自始即無提供合格瘦身產品之意圖,而係以此為手段詐取錢財,亦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以簡訊通知提告完全不符合正規法律程序,此簡訊極有可能為詐騙手法。當事人與對方間並未成立有效的買賣契約,即使有,消費者亦享有通訊交易七日猶豫期之保障。

  1. 切勿因收到提告簡訊而匯款給對方,這正是詐騙集團期望達到的目的。
  2. 將所有與對方的對話紀錄、簡訊內容完整截圖保存,作為日後報案之證據。
  3. 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進行檢舉,讓警方掌握該詐騙帳號資訊。
  4. 封鎖對方所有聯絡方式,不再回覆任何訊息。
  5. 如已支付任何款項,應儘速至警察局報案,並聯繫銀行申請止付或凍結相關帳戶。
  6. 若日後確實收到法院正式寄送的訴訟文書(以掛號信或法院專用信封送達),應在法定期限內委任律師進行答辯。
  7. 提高網路購物安全意識,日後購買商品應選擇有信譽的正規平台,避免透過通訊軟體與來路不明的賣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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