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瘦身產品未取貨遭瘦身老師傳訊威脅提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購買瘦身產品,後因故未前往取貨。此後,某私人訂製瘦身團隊多次嘗試聯繫當事人未果,遂以簡訊發送「訴訟警告」,指稱因當事人始終聯繫不到,導致瘦身老師「名譽受損」且失去「競勝的機會」,並以此為由威脅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於是否真的會遭到提告,以及自身是否需負法律責任感到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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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消費者未取貨是否構成對瘦身業者之「名譽侵害」,使業者得據以提起訴訟?
  • 該「訴訟警告」簡訊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等同法院正式送達之訴訟文書?
  • 當事人透過網路購買瘦身產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之七日解約權?
  • 業者以「失去競勝機會」為由主張損害賠償,於法是否有據?
  • 業者反覆以簡訊施壓之行為,是否構成騷擾或恐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業者主張消費者未取貨導致其「名譽受損」一節,依民法第195條及實務見解,名譽權之侵害係指不法行為使他人之社會評價降低。消費者單純未取貨或不回覆訊息,僅屬消費者行使其契約自由之範疇,客觀上並不會使瘦身業者在社會上之評價降低,因此難以構成名譽侵害。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即揭示,名譽受損須有不法侵害行為與社會評價貶損之因果關係,單純之商業糾紛不足以構成名譽侵害。

至於業者所稱「失去競勝的機會」,此一主張更缺乏法律依據。消費者並非業者之受僱人或契約合作夥伴,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係基於自由意志,業者不得以消費者不購買而主張任何所謂「競勝機會」之損失。況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透過通訊交易購買商品之消費者,享有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不附理由解約之權利,業者不得預先約定排除此項權利。

就該「訴訟警告」簡訊之法律效力而言,正式之民事訴訟程序須由原告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法院受理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以書面向被告送達。以手機簡訊發送之「訴訟警告」並非法定之送達方式,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此類簡訊在實務上被認定為業者之商業催收手段,其以虛構之訴訟程序恐嚇消費者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禁止之顯失公平行為。

實務上,此類以瘦身、護膚為名義之網路業者,其商業模式通常為透過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招攬客戶,推銷高價產品,並於消費者不配合時發送威脅訊息。消費者不應因此類簡訊而驚慌付款,反而應蒐集相關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未取貨不構成名譽侵害,業者以名譽受損及失去競勝機會為由主張損害賠償,於法無據。該訴訟警告簡訊並非法院正式文書,消費者無需因此恐慌。

  1. 不要回覆該簡訊或主動聯繫業者,避免提供更多個人資訊或落入進一步推銷。
  2. 截圖保存所有訴訟警告簡訊及與該業者之通訊紀錄,留存完整證據鏈。
  3. 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撥打1950)提出申訴,檢舉該業者不當商業行為。
  4. 如簡訊內容使當事人心生恐懼,可至警察局報案,告訴業者涉嫌恐嚇危害安全罪。
  5.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以不實訴訟通知進行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6. 封鎖業者之電話號碼與通訊軟體帳號,杜絕後續騷擾。
  7. 日後若收到法院正式書面傳票或起訴狀繕本(非簡訊),應立即諮詢律師依法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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