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突然收到一則手機簡訊,自稱來自「皮膚修復中心」,內容為訴訟警告,聲稱受委託方多次聯繫當事人但始終聯繫不到,無法跟進結案,導致修復老師名譽受損,因此決定提告。當事人過去可能曾透過網路接觸過護膚相關產品推銷,但對於此簡訊的真實性感到懷疑,想確認是否為詐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簡訊形式發送的「訴訟警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所謂「無法跟進結案導致修復老師名譽受損」是否為有效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依據?
- 消費者未回覆或未繼續接受護膚服務,是否對所謂的「修復老師」負有任何法律責任?
- 發送虛假訴訟簡訊的行為人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此類簡訊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無條件解約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真實義務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四、法律分析
本案簡訊具備典型護膚產品詐騙的所有特徵。近年來,以LINE或簡訊推銷護膚、瘦身產品的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其慣用手法為:先透過社群媒體或LINE加好友推銷產品,消費者購買後持續施壓要求再次消費,若消費者拒絕或封鎖,即以虛假的訴訟通知進行恐嚇,企圖迫使消費者因恐懼而再度聯繫並付款。本案所收到的簡訊完全符合此模式。
從法律程序面觀之,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文書之送達有嚴格規定。起訴狀繕本應由法院書記官以郵務送達或交付送達方式為之,且訴訟文書上會載明法院全名、法官姓名、正式案號(格式為「○○年度○字第○○○號」)及法院印信。簡訊所載之「訴訟第2022-01-09警告」非正式案號格式,「皮膚修復中心」亦非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之法人或自然人名稱,顯見該簡訊並非法院所發。
就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而言,消費者與護膚產品賣家之間,即便曾有交易往來,消費者亦無持續購買之義務。所謂「修復老師名譽受損」在法律上完全不構成請求損害賠償之基礎——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需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消費者不再購買商品顯然不構成「不法侵害」。況且,護膚服務之成效應由業者自行承擔風險,不得將商業競爭之不利結果轉嫁予消費者。
值得注意的是,對方取得當事人手機號碼並發送此類簡訊,若非經當事人同意提供,則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規定。當事人可就此一併向主管機關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簡訊為詐騙手法,並非真實的訴訟通知。消費者不購買護膚產品不會構成任何違法行為,所謂「名譽受損」更不是可對消費者提告的事由。當事人無須擔心被起訴。
- 不要回覆簡訊,不要撥打其中所載電話,也不要加入其提供的任何LINE帳號。
- 將簡訊完整截圖保存,記錄發送號碼及時間,作為後續報案證據。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檢舉該詐騙簡訊,協助警方追查詐騙集團。
- 至鄰近派出所就對方恐嚇取財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 若過去曾向對方提供身分證號碼、銀行帳號等個人資料,應立即聯繫銀行確認帳戶安全,並考慮更換密碼。
- 向衛生福利部或地方衛生局檢舉該「皮膚修復中心」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未經合法登記而從事醫療行為另涉及醫療法之違反。
- 未來收到類似簡訊時,可先至司法院網站查詢是否確有相關案件,或撥打法院總機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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