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是詐騙嗎,我該怎麼辦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一則以「訴訟警告」為名之簡訊,原告署名為「國際祛痘肌膚團隊」,內容指稱受委託方多次聯繫當事人但始終聯繫不到,導致業者之「老師」名譽受損並失去競爭機會,因此決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起訴狀態標示為「待起訴」。當事人懷疑是因先前封鎖了該護膚業者之通訊軟體帳號而收到此簡訊,想確認這是否為詐騙以及應如何應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簡訊是否為詐騙或恐嚇手段?如何辨識真偽?
  • 消費者封鎖業者通訊軟體帳號是否可能導致業者「名譽受損」或「失去競爭機會」?
  • 業者以名譽受損及失去競爭機會為由追究消費者責任,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
  • 消費者收到此類簡訊後應採取哪些具體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簡訊之內容、格式及手法,與近期大量出現之美容護膚、瘦身業者恐嚇簡訊完全一致,可以高度確認為詐騙或恐嚇手段。辨識此類簡訊為詐騙之關鍵特徵包括:(一)自稱「原告」卻標示「待起訴」之矛盾用語;(二)以簡訊而非法院正式書狀送達;(三)使用簡體字或非正式法律用語;(四)聲稱「名譽受損」「失去競爭機會」等與消費者行為無因果關係之主張;(五)署名為「國際XX團隊」等非正式法人名稱。

就業者所主張之「名譽受損」及「失去競爭機會」,此等主張完全缺乏法律基礎。名譽侵害(無論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或民法第195條名譽權侵害)均須行為人有積極之侵害行為,例如公開散布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不實言論。消費者封鎖業者帳號、不回覆訊息或不繼續購買,均為消極行為,不可能構成名譽侵害。至於所謂「失去競爭機會」,消費者之購買決定屬個人自由,業者不能因消費者不購買而主張受有競爭上之損害,此主張在民法上亦無任何請求權基礎。

從刑法角度分析,業者發送此簡訊之行為本身即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該簡訊以訴訟為威脅,企圖使消費者因恐懼法律責任而重新聯繫業者或繼續付款消費,其恐嚇意圖明確。若消費者因此恐懼而匯款或付費,則業者更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實務上,檢警機關已針對此類大規模之消費者恐嚇簡訊進行專案偵辦,多名業者已遭到起訴或判刑。

值得特別提醒的是,此類業者通常會在簡訊中附上通訊軟體帳號或電話號碼,要求消費者主動聯繫「處理」。消費者若依指示聯繫,極可能被引導至更深層之詐騙圈套,被要求支付所謂的「和解金」「結案費」「律師費」等虛構費用。因此,切勿回覆簡訊或聯繫簡訊中任何聯絡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簡訊為典型之護膚美容業者詐騙或恐嚇手段,並非法院正式訴訟通知。消費者封鎖業者帳號不構成任何法律上之名譽侵害或損害賠償責任。業者之行為反而涉及恐嚇罪及詐欺罪。

  1. 切勿回覆該簡訊、切勿撥打簡訊中之任何電話號碼、切勿加入任何通訊軟體帳號,以免落入進一步之詐騙圈套。
  2. 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該簡訊內容,並提供發送號碼、簡訊全文及署名之業者名稱。
  3. 截圖保存簡訊全部內容作為證據,包括發送號碼、接收時間及完整訊息文字。
  4. 至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查詢是否有以自己為被告之訴訟案件,以確認並無真實訴訟。
  5. 將該發送號碼封鎖,並在手機設定中開啟簡訊過濾或垃圾簡訊封鎖功能。
  6. 若業者持續以不同號碼發送類似簡訊,可攜帶所有證據至警察機關正式報案提告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7.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檢舉該業者,協助遏止其持續騷擾其他消費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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