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肌膚修復產品使對方團隊口碑受損導致會被告的情況該如何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透過社群平台看到肌膚改善產品之廣告,加入業者之通訊軟體帳號後購買了一次產品。購買後當事人無意繼續使用,但業者持續推銷介紹新產品,當事人表達拒絕後不再回應業者訊息。近日當事人收到一封簡訊,業者聲稱當事人之行為損害了業者的名譽,威脅將對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想了解自己是否真的會因此被告,以及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停止購買產品並不回應業者之推銷,是否構成對業者名譽之損害?
  • 業者以名譽損害為由威脅消費者,是否有法律依據?名譽侵害之構成要件為何?
  • 業者持續推銷遭拒後以訴訟威脅,是否構成騷擾或恐嚇行為?
  • 消費者對於業者之持續推銷行為,有何法律上之保護措施?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點在於消費者停止購買產品並不回應業者推銷,是否構成名譽損害。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名譽侵害須具備「意圖散布於眾」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等構成要件。消費者單純不繼續購買產品、拒絕推銷或不回應訊息,並未對任何第三人散布任何關於業者之不實言論,完全不符合名譽侵害之構成要件。

就民法第195條之名譽權侵害而言,亦須行為人有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名譽權之侵害須有積極之侵害行為,例如公開發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不實言論。消費者之消極不回應行為,不可能構成名譽侵害。業者以「口碑受損」為由主張消費者侵害其名譽,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因為消費者之不購買行為與業者口碑之間並無法律上之因果關係。

反觀業者之行為,其持續向已明確表示拒絕之消費者推銷產品,已構成商業騷擾。在消費者明確拒絕後仍不斷推銷,且在消費者不回應後以名譽損害為由威脅提告,此行為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4條強制罪。業者以虛構之法律責任(名譽損害)恐嚇消費者,使消費者心生恐懼,其恐嚇故意甚為明確。

此外,業者透過社群平台廣告吸引消費者加入通訊軟體後推銷產品,若該產品未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或標示不完全,業者本身即可能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或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亦賦予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業者不得以消費者行使正當權利為由威脅提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停止購買肌膚修復產品並不回應業者推銷,絕不構成名譽損害。業者之名譽損害主張毫無法律依據,該提告通知為恐嚇手段。消費者無須擔心被告,業者之行為反而涉及刑事犯罪。

  1. 不要理會業者之提告威脅簡訊,消費者停止購買及不回應推銷均為正當權利,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
  2. 截圖保存業者之所有推銷訊息、威脅訊息及提告通知,作為日後報案之證據。
  3. 封鎖業者之通訊軟體帳號及電話號碼,避免繼續受到騷擾。
  4.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此類以名譽損害為由恐嚇消費者之行為。
  5. 若業者持續騷擾或以其他方式聯繫,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告恐嚇罪(刑法第305條)及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6.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檢舉業者之騷擾性推銷及恐嚇消費者行為。
  7.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當商業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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