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沒錢在買瘦身產品而封鎖對方而對方現在要來啟訴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透過網路接觸到某減肥網站,起初購買了產品且合作順利。惟後續因故封鎖了業者之聯絡方式,不再繼續購買。業者隨後透過簡訊發送「訴訟警告」通知,內容格式與其他瘦身業者之恐嚇簡訊相同,聲稱當事人拒不履行結案、未配合結案導致延遲,起訴狀態標示為「待起訴」。當事人不確定該簡訊是否為真,擔心自己會被起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因經濟因素無法繼續購買產品並封鎖業者,是否構成違約或可被起訴之事由?
  • 業者透過簡訊發送之「訴訟警告」是否為真實之法律程序通知?
  • 消費者封鎖業者聯絡方式之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不當之處?
  • 業者以訴訟威脅不繼續消費之消費者,是否構成恐嚇或不當行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透過網路購買瘦身產品後因故停止購買並封鎖業者,此為消費者之自由決定,不構成任何法律上之違約行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提供充分保護,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享有七日猶豫期之無條件解約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即便超過猶豫期,消費者對於已完成之個別買賣交易亦無義務繼續購買後續產品。

關於封鎖業者聯絡方式之行為,消費者有權決定是否與特定對象維持通訊往來,封鎖他人之通訊軟體帳號是消費者管理個人通訊之正當行為,不構成任何法律上之義務違反。業者不能以「聯繫不到消費者」作為起訴之理由,因為消費者並無保持與業者聯繫暢通之義務。

該訴訟警告簡訊之內容與格式,與近期大量出現之瘦身、護膚業者恐嚇簡訊完全相同,為一種有系統之消費者恐嚇手段。此類業者利用消費者對法律程序之不熟悉,以偽造之「訴訟警告」製造恐慌,企圖迫使消費者因恐懼而繼續付款或重新聯繫業者。然而,正式訴訟程序須由法院以法定方式送達書狀,絕不可能透過簡訊進行。簡訊中「待起訴」之用語更顯示其非法律文書,因為真正之訴訟只有「已起訴」或「未起訴」,不存在「待起訴」之法律狀態。

業者此行為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財產之事通知消費者使其心生畏懼。若業者意圖藉此恐嚇使消費者重新聯繫並繼續付款消費,則進一步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消費者不僅不用擔心被告,反而是業者自己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因經濟因素停止購買瘦身產品並封鎖業者,完全合法且不構成任何可被起訴之事由。該訴訟警告簡訊為業者之恐嚇手段,不具法律效力。業者之行為反而可能構成恐嚇罪及恐嚇取財罪。

  1. 不要理會該簡訊,繼續封鎖業者,消費者無義務與業者維持聯繫或繼續購買產品。
  2. 截圖保存簡訊內容及先前與業者之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3.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該簡訊。
  4. 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確認並無實際訴訟案件。
  5. 若業者持續透過其他方式(如新號碼傳送簡訊、寄送包裹等)騷擾,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告恐嚇罪。
  6.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或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業者之不當行銷與恐嚇行為。
  7. 未來進行網路購物時,應注意確認業者之合法營業登記、產品標示是否完整,並避免提供過多個人資訊予不明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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