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曾在網路上購買某護膚產品,使用後因效果不佳便未再繼續購買。近日收到一則簡訊,以「訴訟警告」為名,原告署名為某肌膚管理業者,內容指稱受委託方多次聯繫當事人但始終聯繫不到,暗示將對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該簡訊感到不安,想了解自己是否真的會因為不繼續購買護膚產品而被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購買護膚產品後不再繼續購買,是否構成可被起訴之事由?
- 該訴訟警告簡訊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效力,抑或為業者之恐嚇手段?
- 護膚業者以訴訟威脅聯繫不到之消費者,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 消費者對於不想繼續使用之產品或服務,有無回應業者聯繫之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購買護膚產品後認為效果不佳而停止購買,此為消費者之正當權利,不構成任何可被起訴之事由。每次購買行為均為獨立之買賣契約,除非雙方另有簽訂含強制購買條款之長期合約(且該條款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不得為定型化契約中之不公平條款),否則消費者完全有權自由決定是否繼續消費。
該簡訊之格式、用語與近期大量出現之美容瘦身業者恐嚇簡訊如出一轍,屬於一種有組織之消費者騷擾手段。此類業者慣用之模式為:先透過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販售護膚、瘦身等產品,消費者購買後若不繼續消費,即發送格式化之「訴訟警告」簡訊,企圖以法律恐嚇迫使消費者繼續付款或聯繫業者。實務上,法院及檢察署均已注意到此類手法,消費者保護官亦多次提出警示。
就法律效力而言,該簡訊完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須向法院提出起訴狀,經法院受理分案後以法定方式送達被告。刑事訴訟則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同樣須經正式程序。任何業者或個人均無權以簡訊方式發送「訴訟警告」,此類簡訊在法律上毫無意義。消費者亦無回應業者聯繫之義務,不回覆業者訊息不構成任何法律上之不利益。
業者發送此類簡訊之行為,以不實訴訟威脅使消費者心生恐懼,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業者藉此恐嚇使消費者繼續付款購買產品,更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業者之行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法處以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停止購買護膚產品完全合法,不會因此被告。該訴訟警告簡訊為業者之恐嚇手段,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消費者無須回應業者之聯繫,亦無繼續購買之義務。
- 不要理會該簡訊,不回覆、不聯繫業者,停止購買護膚產品是消費者之正當權利。
- 截圖保存簡訊全部內容(包括發送號碼、時間、完整訊息文字),作為可能報案之證據。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此簡訊,協助警方追蹤此類詐騙行為。
- 至司法院網站查詢是否有以自己為被告之訴訟案件,以確認並無真實訴訟(實際上幾乎不可能有)。
- 將發送簡訊之號碼設為封鎖,避免後續騷擾。
- 若業者持續以簡訊、電話或其他方式騷擾,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告恐嚇罪。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檢舉該業者,遏止其持續騷擾其他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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