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已花費新臺幣13,000元購買一批未標示任何衛生署核准字號之減肥藥品。近日業者又要求當事人再支付10,000元購買後續療程,當事人表示不同意繼續購買後,隨即收到業者發送之簡訊,以「訴訟警告」名義威脅提告,原告署名為「醫療私人訂製瘦身」。當事人擔心不繼續購買是否真的會被業者告上法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拒絕繼續購買產品,業者是否有任何法律基礎得以提告?
- 販售未標示衛生署核准字號之減肥藥品,業者本身是否已違反藥事法?
- 業者以訴訟威脅強迫消費者繼續消費,是否構成恐嚇罪或強制罪?
- 消費者對於已購買之無核准字號減肥藥品,是否得請求退款?
- 該訴訟警告簡訊之內容是否為詐騙手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消費者並無繼續購買產品之法律義務。除非雙方訂有明確之分期療程合約且約定購買總期數與違約金條款,否則每次購買均為獨立之買賣契約,消費者完全有權決定是否繼續購買。業者以「不繼續購買即提告」作為威脅,完全缺乏法律依據。即便業者以「療程未完成」為由主張,在未簽訂書面合約明確約定之情況下,此主張亦不成立。
更重要的是,該減肥產品未標示任何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字號,業者販售此類產品本身即可能違反藥事法第20條至第22條關於偽藥、禁藥或劣藥之規定。依藥事法第82條至第83條,製造或販賣偽藥、禁藥者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因此該買賣契約本身即可能因違法而無效,消費者不僅無須繼續購買,甚至有權主張契約無效並請求返還已付之13,000元。
就業者發送訴訟警告簡訊之行為分析,此與前述其他瘦身業者之詐騙手法如出一轍,以格式化之「訴訟警告」簡訊恐嚇消費者。正式訴訟須由法院以書面送達,不會透過簡訊通知。業者此行為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財產之事通知消費者使其心生畏懼,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業者意圖藉此使消費者因恐懼而繼續付款,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未經核准之減肥藥品可能含有未經檢驗之成分,對消費者健康構成風險,業者已違反此項義務。消費者如因服用該藥品而受有健康損害,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拒絕繼續購買減肥藥品完全合法,業者無權提告。業者販售無衛生署核准標示之減肥藥品本身即涉嫌違法,其訴訟威脅簡訊為恐嚇或詐騙手段。消費者不僅無須繼續購買,更可考慮主張退回已付款項。
- 不要理會該訴訟警告簡訊,不回覆、不點擊任何連結,該簡訊並非法院正式通知。
- 截圖保存簡訊內容、購買紀錄、匯款明細及產品照片(尤其是外包裝未標示核准字號之部分),作為後續舉報或訴訟之證據。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該簡訊內容。
-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各縣市衛生局檢舉業者違法販售未經核准之藥品。
- 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檢舉業者之不當商業行為及恐嚇消費者之手段。
- 考慮向業者主張契約因違反藥事法而無效,請求返還已付之13,000元(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
- 如業者持續騷擾,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告恐嚇罪(刑法第305條)或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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