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上的美膚師說要對我起訴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去年透過通訊軟體聯繫一名美膚師並購買護膚產品,於去年7月已明確告知對方不再購買。近日收到一則簡訊,內容載有「訴訟第2022-01-11警告」等字樣,稱受委託方多次聯繫當事人未果,導致護膚老師名譽受損及失去競賽機會,決定追究責任,起訴狀態為「待起訴」,提訴案件為「名譽損害」。當事人對此訊息之真實性感到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簡訊中之「訴訟通知」是否為合法有效之法律文書?
  • 消費者拒絕繼續購買產品並封鎖賣家,是否可能構成名譽損害?
  • 賣家以虛假訴訟通知威脅消費者,是否涉及恐嚇罪或其他刑事犯罪?
  • 消費者收到此類訊息應如何辨別真偽並妥善應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從該簡訊之內容即可判斷其為虛假之恐嚇訊息,而非真正法律程序。首先,我國法院之訴訟文書(包括傳票、起訴書、支付命令等)一律以書面掛號郵件送達當事人,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發送。其次,訊息中之案件編號格式「訴訟第2022-01-11」明顯不符合我國法院案號格式(法院案號為「○○年度○字第○○○號」),且使用簡體字「决定」「竞胜」等,顯非正式法律文書之用語。再者,「待起訴」並非法律上之正式程序狀態,起訴與否由原告或檢察官決定,不會事先以「待起訴」方式通知被告。

就實體法律問題而言,消費者拒絕繼續購買護膚產品並封鎖賣家之通訊帳號,係行使消費自由與通訊自主之正當權利,完全不構成名譽損害。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消費者僅是停止購買並封鎖對方,並未對外散布任何貶損賣家名譽之言論,顯然不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民法第195條之名譽權侵害亦同,消費者之行為並無任何不法侵害可言。

反觀賣家之行為,以虛假之訴訟通知恐嚇消費者,目的在於迫使消費者因恐懼而重新購買產品或支付金錢,此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賣家進一步以此手段成功取得消費者之財物,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此類手法在通訊軟體護膚產品銷售中極為常見,係一種系統性之恐嚇銷售模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簡訊中之「訴訟通知」為完全虛假的恐嚇話術,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消費者停止購買並封鎖賣家不構成名譽損害或任何違法行為。賣家以偽造訴訟通知威脅消費者,反而可能涉及恐嚇罪。

  1. 該訊息為虛假恐嚇,請勿因此付款或重新聯繫賣家購買產品。
  2. 將該簡訊完整截圖保存,作為日後報案之證據。
  3. 辨別真假法律文書:真正法院文書以掛號信件送達,有正式案號、法院名稱及法官姓名。
  4. 若持續收到騷擾訊息,攜帶截圖至警察機關報案,告訴賣家涉嫌恐嚇危害安全。
  5.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通報此類不法銷售行為。
  6. 切勿加回賣家好友或回覆任何訊息,避免暴露更多個人資訊。
  7. 提醒身邊親友注意此類護膚產品銷售恐嚇手法,避免更多人受害。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