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收到訴訟被告簡訊,網購保養品取消遭威脅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網路通訊軟體加入某帳號並購買保養品,第一次購買已完成付款。賣家隨後推銷第二次購買,金額較高且有強迫推銷之情形。當事人初時答應但隨即決定取消並已告知賣家,後因懷疑對方為詐騙而封鎖其帳號。事後收到賣家透過簡訊表示要對當事人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在強迫推銷情境下所為之購買承諾,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得主張撤銷?
  • 消費者已告知取消之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有效之契約解除?
  • 賣家之訴訟被告簡訊是否為正式法律文書?其法律效力為何?
  • 消費者封鎖賣家通訊帳號之行為是否產生任何法律上之不利後果?
  • 該交易模式是否涉及消費詐騙?消費者應向何機關檢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與前述類似案件之事實相近,但從法律角度可進一步深入分析。就消費者在強迫推銷情境下所為之承諾而言,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所謂脅迫,不以物理上之強制力為限,以言語施壓或利用心理上之壓力使他人不得不為特定意思表示者,亦屬之。本案賣家以強迫推銷方式使消費者答應購買,消費者得依法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規定,該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就消費者已告知取消之效力而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本案消費者在尚未收受第二次訂購之商品前即已告知取消,更屬於契約尚未完全成立之階段,消費者之取消具有充分之法律依據。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明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法告知消費者解除權相關事項者,消費者解除權之期間自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起算七日以上。

就訴訟被告簡訊之法律效力而言,正式之訴訟程序須經法院進行,被告之通知係以法院寄發之傳票為準,而非由原告或其代理人透過手機簡訊通知。此類簡訊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僅為賣家之恐嚇手段。若該賣家之銷售模式涉及以虛偽之產品功效資訊誘騙消費者購買高價產品,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消費者封鎖賣家通訊帳號之行為,係個人通訊自由之行使,不產生任何法律上之不利後果。消費者並無維持與任何特定賣家聯繫之法律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已合法行使解約權,賣家無權請求消費者履行第二次購買。訴訟被告簡訊非正式法律文書,無任何法律效力,消費者不會因此成為被告。賣家之強迫推銷及恐嚇行為反而可能觸犯刑法。

  1. 妥善保存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截圖,特別是賣家強迫推銷之內容及消費者表示取消之訊息。
  2. 保存訴訟被告簡訊之完整截圖,包含發送號碼及時間,作為刑事告訴之證據。
  3. 至警察局報案,針對賣家之恐嚇行為提出刑事告訴,並詢問是否已有類似案件之偵辦紀錄。
  4.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該通訊帳號,協助其他潛在受害者避免上當。
  5.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揭露該賣家之不法銷售模式。
  6. 不要回覆或理會任何來自該賣家或其代理人之訊息,避免提供更多個人資訊。
  7. 如有法律疑問,可至各地方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公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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