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買保養品取消後收到被告訴訟簡訊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網路通訊軟體加入某帳號後,向其購買保養品。第一次購買時已正常付款完成交易。後來賣家推銷第二次購買,但當事人覺得金額過高,雖然賣家有強迫推銷之情形,當事人起初答應後又決定取消並已告知賣家。因懷疑對方可能為詐騙而封鎖其帳號,隨後收到賣家傳來之訴訟簡訊表示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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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消費者先答應購買後又取消,是否構成契約之違反?取消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 透過通訊軟體之交易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通訊交易七日猶豫期規定?
  • 賣家強迫推銷之行為是否影響契約之效力?消費者得否主張意思表示之撤銷?
  • 賣家以訴訟簡訊威脅之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關鍵在於消費者先同意購買後又取消,其取消之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首先,透過通訊軟體進行之交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之「通訊交易」,依同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得不附理由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因此,即使消費者曾口頭答應購買,只要尚未收受商品或收受商品後未逾七日,均得合法行使解除權。

其次,就賣家強迫推銷之行為而言,若消費者係在賣家施壓之情境下不得已而答應購買,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此外,若賣家以不實之產品功效或優惠資訊誘使消費者購買,亦可能構成詐欺,消費者得依同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賣家無權請求消費者履行。

再者,賣家以訴訟簡訊威脅消費者之行為,在法律上並無正當基礎。消費者已依法告知取消,賣家對消費者並不享有任何請求權。以不實之訴訟威脅使消費者心生恐懼,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65號判決指出,以提起訴訟作為恐嚇手段,若行為人明知無正當權利基礎而仍為之,即足以構成恐嚇罪。

此外,當事人懷疑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此類透過通訊軟體販售高價保養品並以強迫推銷及訴訟恐嚇手法運作之案例,確實為常見之消費詐騙模式。消費者除保護自身權益外,亦應向相關單位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享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已告知賣家取消之行為合法有效。賣家之強迫推銷及訴訟恐嚇行為不僅無法律依據,反而可能觸犯刑法。消費者無須擔心被合法提告。

  1. 保存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付款證明及訴訟簡訊截圖,按時間順序整理作為證據。
  2. 至警察局報案,說明遭強迫推銷及收到訴訟恐嚇簡訊之經過,就恐嚇危害安全罪提出告訴。
  3. 向「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通報該帳號之可疑行為,協助警方建立詐騙資料庫。
  4.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揭露該賣家之不當銷售手法。
  5. 若第一次購買之保養品有品質或安全問題,可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
  6. 確認是否有任何自動扣款或分期付款設定,如有應立即聯繫銀行取消。
  7. 日後若收到法院正式文件應依法出庭回應,但賣家以簡訊聲稱之提告通常不會付諸實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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