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建築師終止委任,清列酬金爭議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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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屬於108年12月與某建築師簽訂委任契約,並於110年3月取得建築執照。因部分圖面規劃需要修改,委請建築師進行設計變更,期間建築師建議製作3D透視圖,當事人同意後發現成品與預期不符。由於溝通過程不愉快,雙方協議終止契約。終止後建築師提出之工作酬金明細,金額過高且當事人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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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建築師委任契約終止後,酬金應如何計算?是否應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計算?
  • 建築師建議之3D透視圖費用是否應由委任人全額負擔?其品質不符預期時得否減少報酬?
  • 建築執照已取得之情形下,設計變更階段之酬金應如何認定?
  • 委任人對建築師提出之酬金明細有爭議時,應循何種程序解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建築師委任契約終止後之酬金計算。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之,惟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者,不在此限。本案係因溝通不愉快且3D透視圖成品不符預期而協議終止,既屬雙方合意終止,原則上不生損害賠償之問題。

就酬金計算而言,依民法第547條規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建築師之酬金通常依「建築師酬金標準表」分階段計算,包括規劃設計、細部設計、申請建照、監造等階段。本案建築師已完成建照申請並取得建照,故該階段之酬金應予給付。然對於後續設計變更及3D透視圖之費用,應依實際完成之工作範圍及品質合理計算。

就3D透視圖之費用而言,若建築師交付之成品品質與當初約定之標準不符,依民法第494條承攬工作瑕疵之規定,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此外,若3D透視圖之製作係由建築師主動建議且費用未事先明確約定,則其報酬之計算應參照市場行情,而非由建築師片面決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亦指出,委任報酬之認定應綜合考量工作之性質、範圍及習慣等因素。

建議當事人詳細比對酬金明細與原始契約之約定,逐項核對各階段費用是否合理,並得參考建築師公會所訂之酬金標準作為參考依據。若雙方無法自行協商,可循調解或仲裁程序解決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築師委任契約終止後,酬金應依已完成工作之比例及契約約定合理計算。建築師片面提出之酬金明細若不合理,委任人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合理調整。3D透視圖品質不符預期時,得主張減少報酬。

  1. 調閱原始委任契約書,詳細比對契約中關於各階段酬金之約定,確認建築師是否有超出契約範圍之收費。
  2. 向當地建築師公會查詢建築師酬金標準表,作為評估建築師所列酬金是否合理之參考依據。
  3. 就3D透視圖品質不符預期之問題,蒐集當初溝通之書面紀錄及圖面資料,以證明成品與約定不符。
  4. 以書面方式向建築師提出酬金明細之異議,逐項說明認為不合理之處,並提出己方認為合理之金額。
  5. 若雙方無法自行協商達成共識,可向各縣市政府建設局或工務局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6. 亦可向建築師公會申請調處,由公會協助認定合理之酬金數額。
  7. 若調解不成,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契約內容及工作實際完成情形認定應給付之酬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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