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減肥產品不繼續購買,收到恐嚇簡訊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10年8月間透過網路看到瘦身產品廣告,加入通訊軟體後購買數次,但因金額越來越大已無法負擔。其後業者突然表示要為當事人辦理會員,並聲稱若不加入會員就要賠償大量金額。當事人因不堪其擾而封鎖了該業者之通訊帳號,近日卻收到一封恐嚇簡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即片面為其「辦理會員」,該會員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 業者聲稱不加入會員就要賠償之條款,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定型化契約不當條款?
  • 業者以恐嚇簡訊要求消費者付款或繼續購買,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 消費者就已購買之產品,是否仍有主張退費之權利?
  • 此類網路瘦身產品之銷售方式是否涉及多層次傳銷之違法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項消費者保護之法律議題。首先,就會員契約之成立而言,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業者片面通知要為消費者「辦理會員」,在消費者未明確同意之情形下,該會員契約因欠缺消費者之承諾意思表示而不成立。即使消費者曾有某種程度之回應,若係在業者施壓之情境下所為,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

其次,業者所設定之「不入會即賠償」條款,屬於典型之定型化契約不當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此種以高額賠償金脅迫消費者加入會員之條款,顯然加重消費者之責任且限制其解約權利,應屬無效。此外,依民法第74條規定,若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而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之。

再者,業者之恐嚇簡訊涉及刑事責任。以簡訊威脅消費者若不付款將採取法律行動,而其實際上並無正當之法律請求權基礎,此行為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即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實務上,此類網路瘦身產品之銷售模式已被多地檢察署偵辦,屬於常見之消費詐騙手法。

值得注意的是,該業者之銷售模式若涉及以購買產品成為會員、再由會員招攬下線之方式運作,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違法多層次傳銷。消費者除保護自身權益外,亦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片面為消費者辦理會員之行為並不生契約效力,「不入會即賠償」之條款依法無效。業者寄發恐嚇簡訊之行為涉嫌刑法恐嚇取財罪,消費者無須因此恐慌或付款。

  1. 保存所有購買紀錄、付款證明、通訊對話紀錄及恐嚇簡訊截圖,整理成完整之證據資料。
  2. 至最近之警察局報案,就恐嚇取財罪提出刑事告訴,並提供相關證據。
  3.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消費爭議。
  4.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業者之銷售行為是否涉及違法多層次傳銷。
  5. 檢視所有付款方式,若有信用卡分期付款,立即聯繫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
  6. 切勿因恐嚇而再行支付任何款項,業者之賠償請求並無法律依據。
  7. 若需法律協助,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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