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諮詢某瘦身中心之療程,前後支付數次費用,業者聲稱因考量當事人經濟狀況而提供折扣優惠。嗣後業者要求當事人繼續配合後續療程並支付數萬元費用,當事人多次表示無力負擔並停止回覆。近日當事人突然收到簡訊,業者以毀損口碑、逃避責任為由,威脅將進行調查申訴並追回先前代墊之所有費用,當事人對於是否仍有付款義務感到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瘦身中心間是否就後續療程成立有效之契約關係?
- 業者單方面提供折扣後,事後要求補繳差額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 業者以簡訊威脅提告追款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
- 透過通訊軟體進行之交易,消費者是否享有消費者保護法之解除權?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當事人與瘦身中心間是否就後續療程成立新的契約關係。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已多次明確表示無力繼續支付,雙方就後續療程並未達成合意,故業者片面要求繼續配合並支付費用,欠缺契約成立之法律基礎。至於業者先前主動提供之折扣,係業者單方面之讓利行為,事後不得片面反悔而要求消費者補繳差額。
就業者以簡訊威脅之行為而言,其內容提及「毀損罪」、「追究責任」、「追回費用」等字眼,實際上消費者未完成療程並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業者所稱之「毀損口碑罪」在法律上並不存在。此類威脅手段若以使消費者心生恐懼而交付財物為目的,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以虛構之法律責任恐嚇他人交付財物,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可成立恐嚇取財罪。
此外,本案交易係透過通訊軟體進行,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即可解除契約。即便超過七日猶豫期,若業者有以不實資訊誘使消費者締約之情形,消費者仍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綜合上述分析,當事人無須理會該簡訊之不當要求,且應保留相關證據以備日後維權之需。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就未同意之後續療程並無付款義務,業者先前主動提供之折扣亦不得事後追討差額。業者以不實法律責任威脅催款之行為,不僅無法律依據,更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 保留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威脅簡訊內容,截圖存檔備查。
- 切勿因恐懼而貿然付款,避免助長業者不當催收行為。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介入協調處理。
- 如業者持續騷擾威脅,可至警察機關報案,以恐嚇取財罪追訴。
- 撥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尋求專業諮詢與協助。
- 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以不當手段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
- 如有需要,委託律師發函正式回覆業者,釐清法律關係並嚇阻不當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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