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稱免費卻現場收費且拒絕退款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社群媒體上看到某公司刊登之廣告,廣告內容載明「女生免費」,當事人遂透過私訊向該公司官方帳號詢問,對方亦回覆確認女生參加活動全部免費。然而當事人到達現場後,該公司卻改口表示需繳交一年六千元之費用。當事人在現場簽約後欲取消,該公司卻表示不予退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企業於社群廣告及官方私訊中表示「女生免費」,現場卻要求付費,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
  • 消費者因信賴免費廣告而到場簽約付費,其意思表示是否因受詐欺而得撤銷?
  • 企業以不實廣告招攬消費者簽約,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欺罔行為?
  • 消費者簽約後要求取消而企業拒絕退款,消費者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企業之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本案該公司不僅於社群媒體廣告中載明「女生免費」,更在消費者私訊詢問時由官方帳號再次確認女生參加活動全部免費。此等廣告內容及回覆已構成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承諾,企業不得於現場片面變更為收費六千元。消費者得主張企業應受其廣告內容之拘束,依約提供免費服務。

就消費者之意思表示效力而言,當事人係因信賴該公司「女生免費」之廣告及回覆而前往現場,到場後卻被告知需付費六千元,此已與消費者原先之認知完全不同。若消費者係在此不實資訊之引誘下,加上現場壓力而簽約付費,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撤銷權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行使,自意思表示後逾十年亦不得為之。契約一經撤銷,依民法第114條規定視為自始無效,企業應返還已收取之費用。

此外,該公司以「女生免費」之不實廣告招攬消費者,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禁止規定,以及第25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消費者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得對該公司處以罰鍰並命其停止或改正不法行為。若該公司係以有系統之不實廣告手法,使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消費者得向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企業於廣告及官方私訊中明確承諾女生免費,卻於現場要求付費並於簽約後拒絕退款,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及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之規定。消費者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要求企業返還全部費用。

  1. 立即蒐集並保留所有證據,包括社群媒體廣告截圖、與官方帳號之私訊對話紀錄、簽約文件影本及付款憑證。
  2.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該公司通知撤銷因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並要求於期限內全額退還已付費用。
  3.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申請調解。
  4.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公司刊登不實廣告及欺罔消費者之行為,請求調查處分。
  5. 如該公司之行為涉及詐欺,可至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6. 若經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費用及損害賠償。
  7. 於社群媒體或消費者評價平台分享經驗時,應注意以客觀事實陳述為原則,避免涉及不實指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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