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服務費糾紛與危樓告知義務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某房仲公司購買房屋,仲介明知該屋為危樓卻未於簽約前告知,導致當事人以高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購入。當事人約定之仲介服務費為成交價百分之二,已支付前半之百分之一,因不滿仲介隱匿重要資訊且服務品質不佳,拒絕支付剩餘之百分之一服務費。目前房仲公司已對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收到起訴狀後須進行調解程序,正考慮是否應撰寫答辯狀以提出相關事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屋仲介明知為危樓而未告知,是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之調查及告知義務?
  • 仲介未盡告知義務之情形下,消費者是否得主張減少或免除仲介服務費?
  • 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應如何答辯,是否需揭露所持證據?
  • 當事人是否得反訴請求仲介賠償因高價購屋所受之損害?
  • 仲介公司隱匿危樓資訊之行為,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欺罔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不動產仲介業者依民法第567條居間人之報告義務規定,應就其所知之交易重要事項據實告知委託人。房屋是否為危樓涉及建築結構安全,屬影響交易決定之重大資訊,仲介明知卻未告知,已嚴重違反其專業義務。依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其對委託人之義務者,不得請求報酬。據此,當事人主張減免剩餘服務費在法律上具有充分之正當性。

就消費者保護法之觀點而言,仲介公司隱匿危樓資訊使消費者以高價購入,已構成消保法第22條所禁止之不實服務行為。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曾於類似案件中認定,仲介業者未據實揭露房屋瑕疵,消費者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報酬。

關於調解程序之策略,建議當事人撰寫答辯狀,但無需在調解階段完全揭露所有證據。答辯狀中應簡要說明仲介違反告知義務之事實,並援引民法第571條作為拒付報酬之法律依據。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階段,當事人尚可提起反訴,請求仲介賠償因高價購屋所受之價差損害。此外,當事人亦得考慮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仲介公司之欺罔行為,作為談判之籌碼。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仲介明知危樓而未告知,已違反居間人之報告義務,消費者依民法第571條得主張免除報酬請求權。當事人不僅有權拒付剩餘服務費,更可考慮反訴請求損害賠償。

  1. 蒐集並保全仲介知悉危樓資訊之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鑑定報告等。
  2. 撰寫答辯狀,引用民法第571條主張仲介違反義務應免除報酬。
  3. 委託專業律師評估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之可行性與金額。
  4. 委請第三方機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鑑定,取得危樓之客觀證明。
  5. 於調解程序中保留完整證據,策略性地揭露部分事證以爭取有利調解結果。
  6.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增加談判籌碼。
  7. 評估是否另行對賣方及仲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因瑕疵所致之價差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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