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FB購買減肥食品不取貨付款,賣家威脅提告是否成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Facebook社群平台認識一名銷售減重食品之賣家,並加入賣家之LINE帳號進行溝通。當事人前後已購買兩次減重食品:第一次花費5,000元購買瘦身茶包;第二次總金額15,000元,先支付8,000元,餘款7,000元待日後支付;第三次總金額12,500元,先支付6,500元,餘款6,000元待日後支付,約定於5月10日至超商取貨付款。當事人於4月26日通知賣家因私人因素無法取貨付款,賣家隨即以言語威脅,聲稱其上司將對當事人提告。當事人因害怕而表示仍會取貨付款,賣家才停止威脅。當事人想了解:若不去超商取貨付款是否真的會被提告?以及第二次交易剩餘的7,000元是否需要補付?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FB及LINE購買減肥食品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消費者是否享有七日猶豫期?
  • 消費者不去超商取貨付款,是否構成民事違約或刑事犯罪?賣家提告是否有法律基礎?
  • 已支付但尚有餘款未付之交易,消費者是否仍得行使猶豫期退貨權?
  • 賣家以提告威脅消費者取貨付款,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罪或強制罪?
  • 減肥食品是否屬於合法商品?賣家是否具備合法販售資格?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交易性質而言,當事人透過Facebook認識賣家並經由LINE通訊軟體下單購買減肥食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屬於「通訊交易」。透過社群媒體及通訊軟體進行之買賣,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實際檢視商品,符合通訊交易之定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得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即使當事人已同意購買並約定取貨付款,在尚未收受商品之情況下,當事人本即無須取貨;而即便已取貨,仍得於七日內退回商品解除契約。所謂「不取貨」本身並不構成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蓋消費者尚未收受商品即表示買賣契約之履行尚未完成,消費者享有充分之退貨權利。

關於賣家威脅提告一事,消費者不取貨付款僅為民事上之消費糾紛,不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或任何其他刑事犯罪。消費者並無施用詐術使賣家陷於錯誤之行為,單純不履行付款義務至多僅為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問題。賣家以「上司會提告」威脅消費者,使消費者心生畏懼而被迫同意取貨付款,此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建議當事人保留賣家威脅之對話紀錄截圖作為證據。

關於第二次交易尚欠之7,000元,由於當事人係透過通訊交易購買商品,若商品已收受且尚在七日猶豫期內,當事人得行使退貨權解除契約,賣家應返還已收取之價金。若已逾七日猶豫期且商品已使用,則當事人就已成立且履行之部分應依約給付。惟應注意,該等減肥食品是否取得合法許可證,若屬未經核准之食品或藥品,買賣契約可能因標的違法而無效,當事人亦無給付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透過FB及LINE購買減肥食品屬通訊交易,消費者享有七日猶豫期之無條件退貨權。不去超商取貨付款不構成刑事犯罪,賣家提告缺乏法律依據。賣家以提告威脅消費者之行為反而可能構成恐嚇或強制罪。

  1. 當事人無須因賣家威脅而感到害怕,不取貨付款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賣家所稱之「提告」缺乏法律基礎。
  2. 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或LINE訊息)明確通知賣家,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退貨權,解除第三次交易之買賣契約。
  3. 完整保留與賣家之所有對話紀錄截圖,特別是賣家威脅提告之內容,作為日後可能需要之證據。
  4. 關於第二次交易之餘款7,000元,先確認商品是否已逾七日猶豫期,若仍在期間內,得一併行使退貨權解除契約,無須再付餘款。
  5. 檢視所購買之減肥食品是否為合法食品,若為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產品,可向衛生局檢舉,買賣契約亦可能因標的物違法而無效。
  6. 若賣家持續以言語威脅騷擾,可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考慮對賣家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刑事告訴。
  7. 如有必要,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尋求調解協助解決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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