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4月28日在桃園龜山區某連鎖中古車商購買中古車,車商口頭告知該車里程數為十萬公里出頭,當事人當天即下訂購買。5月3日交車時,發現買賣契約書上車輛里程欄位記載為888888公里,車商解釋係因該車曾更換儀錶板故里程數不準確,當時儀錶板顯示為112,500公里,與先前所述相差約一萬公里,當事人雖有不滿但未追究。此外車商還多收稅金4,000元,經當事人要求後始退還。事後經友人提醒,當事人至監理站網站查詢該車歷次檢驗紀錄,發現該車之前的里程數為21萬多公里,與現在儀錶板所顯示之11萬多公里相差近10萬公里,明顯遭到調錶。當事人質問車商,車商完全否認曾表示該車為十萬公里,拒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中古車里程數遭調低10萬公里,是否構成民法上物之瑕疵?消費者得主張何種權利?
- 車商口頭告知里程數為十萬公里出頭,嗣後否認,消費者如何舉證?
- 車商在買賣契約書上將里程數記載為888888公里,是否影響消費者主張瑕疵擔保?
- 車商調低里程數並據以出售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消費者提起訴訟之勝訴可能性如何?應蒐集哪些證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分析。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無滅失或減少之瑕疵。中古車之里程數為影響車輛價值之重要因素,里程數越高代表車輛使用程度越大、零件磨損越嚴重,直接影響車輛之市場價值及使用壽命。本案車輛實際里程為21萬多公里,卻被調低至11萬多公里,差距達近10萬公里,此種里程數不實之情形嚴重減少該車輛之價值及效用,構成民法第354條所定之物之瑕疵。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本案里程數差距達10萬公里,已屬重大瑕疵,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車商返還全部車款,同時返還車輛。如消費者不欲解除契約,亦得請求減少價金,即請求車商退還里程數21萬公里之車輛與里程數11萬公里之車輛間之價差。惟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應於發見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建議當事人儘速行使權利。
關於車商在買賣契約書上將里程數記載為888888公里之問題,此一記載方式明顯不合常理,係車商為規避瑕疵擔保責任而故意為之。惟實務上法院多認為,此種記載方式不等同於出賣人已告知買受人里程數不實之事實,不能據此免除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尤其車商身為專業中古車業者,更應負有較高之注意義務,不得以此種方式規避責任。況且車商於銷售時口頭告知里程數為十萬公里出頭,已構成對車輛品質之保證,依民法第360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或保證其物具有之品質而物不具備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就刑事責任而言,車商明知或可得而知車輛里程數已被調低(從21萬調至11萬),卻向消費者聲稱里程數為十萬公里出頭,以此不實資訊影響消費者之購買決定,使消費者以高於實際價值之價格購入車輛,此行為已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車商以詐術(虛報里程數)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信車輛里程較低),進而交付財物(支付較高車款),已具備詐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及主觀不法意圖。
關於舉證問題,當事人已透過監理站網站查詢到該車先前里程數為21萬多公里之紀錄,此為最重要之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車輛里程數確實遭到調降。建議當事人將該查詢結果列印或截圖保存。至於車商口頭告知里程數十萬公里出頭之事實,雖車商事後否認,但當事人可查看是否有對話紀錄、通訊紀錄或同行友人可作證。此外,車商多收稅金4,000元之事實,亦可佐證車商經營手法不誠實。實務上法院對於中古車調錶案件,多傾向保護消費者,消費者勝訴機率相當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中古車里程數遭調低近10萬公里,構成重大物之瑕疵,消費者得依法解除契約請求全額退款,或請求減少價金。車商明知里程不實卻虛報,涉及詐欺取財罪。監理站之歷次檢驗紀錄為最有力之客觀證據,消費者提起訴訟之勝訴可能性高。
- 立即至監理站網站列印或截圖該車輛之歷次檢驗紀錄,確認先前里程數為21萬多公里之紀錄,作為里程數遭調降之關鍵證據。
- 以存證信函通知車商,表明已發現車輛里程數遭調降近10萬公里,構成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全部車款(或依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 保留買賣契約書(記載888888公里之異常記載)、付款紀錄、車商退還多收稅金之紀錄、與車商之所有對話紀錄等證據。
- 向車商所在地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調解協助。中古車糾紛為常見消費爭議類型,消保官處理經驗豐富。
- 同步前往警局報案,以詐欺罪對車商提出刑事告訴。刑事程序之偵查結果亦可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利證據。
- 注意民法第365條之除斥期間,應於發見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切勿拖延。
- 如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車款,並可一併請求因車輛瑕疵所受之其他損害賠償(如額外維修費用、交通費用等)。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訴訟,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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