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美容課程解約退款之消費者權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11年5月12日於路上被一名年輕女性攔截,以「集滿6個人才能下班」為由請求協助,當事人基於好意前往店內。進入後由另一人解說美容課程並檢視皮膚狀況,最終以話術及「優惠只有今天」等說詞慫恿當事人當場簽約購買16堂美容課程加3瓶保養品,總金額25,000元(月付1,030元分24期,另加訂金280元)。當事人當場以手機填寫分期付款資料(遠信分期),並提供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照片,已付訂金280元。事後當事人上網查詢該店評價極差,發現類似受害經驗。隔日分期付款公司又要求重新提供身分證照片。當事人尚未使用任何課程,保養品1瓶已拆封但未使用,另2瓶未拆封,欲了解如何解約退款及分期付款取消後是否會有後續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在街頭被攔截至店內購買美容課程,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消費者得否行使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 保養品已拆封(但未使用)是否影響消費者行使解除權?
  • 解除與美容業者之契約後,分期付款契約是否同時終止?消費者是否仍需繳納分期款項?
  • 業者以話術及限時優惠壓力促使消費者當場簽約,是否構成民法上之意思表示瑕疵?
  • 消費者已提供身分證及學生證照片予分期付款公司,是否有個人資料外洩之風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交易型態之認定至為關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營業處所以外之場所所為之買賣、提供服務或其他交易。本案當事人係在路上被業者派出之人員攔截,非出於自發意願主動前往店內,而係受誘導帶至店內消費。實務上法院多認為,此種街頭攔截再帶至店內之銷售模式,消費者係未經預期、未有準備之情形下被帶入交易情境,應認定屬訪問交易之範疇,消費者得享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定之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案當事人於5月12日簽約,尚未接受任何課程服務,如在七日內(即5月19日前)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契約,即可合法行使解除權。關於保養品1瓶已拆封但未使用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規定,消費者行使解除權時,對於已拆封之商品,不負擔任何費用,業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或要求扣款。

就分期付款契約之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消費者依第1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時,其以分期付款方式所為之消費借貸或其他契約,視為同時解除。因此,當事人解除與美容業者之主契約後,與遠信分期付款公司之分期付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消費者無須繼續繳納分期款項。建議當事人於寄送解約通知予美容業者之同時,副本通知分期付款公司,告知已依消費者保護法解除主契約,分期付款契約依法視為同時解除。

此外,業者以話術施壓、以「優惠只有今天」等限時壓力迫使消費者在未經充分考慮之情形下當場簽約,此種銷售手法雖不一定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但已充分彰顯消費者保護法設立訪問交易猶豫期制度之必要性,即賦予消費者冷靜思考後反悔之權利。另外,當事人已提供身分證及學生證照片予分期付款公司,建議在解約後要求該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刪除其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影本,以降低個資外洩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在街頭被攔截帶入店內購買美容課程,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得於七日猶豫期內無條件解除契約。解除主契約後,分期付款契約依法視為同時終止,消費者無須繼續繳款。業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訂金280元。

  1. 立即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通知美容業者,表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已付訂金280元。書面通知應於簽約後七日內寄出(以郵戳日期為準)。
  2. 同步以書面通知遠信分期付款公司,告知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主契約,分期付款契約依同法第19條之2視為同時解除,請其停止撥款及催繳。
  3. 將未拆封之2瓶保養品及已拆封(未使用)之1瓶保養品一併退還業者,可以掛號郵寄方式為之並保留寄送證明。
  4. 要求遠信分期付款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刪除其所持有之身分證及學生證影本等個人資料。
  5.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合約書、分期付款明細表、收據、存證信函回執聯等。
  6. 如業者拒絕解約或退款,可向當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7. 如已逾七日猶豫期,仍可嘗試主張業者銷售手法構成意思表示之瑕疵(如民法第92條詐欺),或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張解約,惟舉證難度較高,建議諮詢律師協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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