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021年年中透過某網路平台預購公仔商品,已全額付清款項。賣家於購買說明中載明商品預計到貨時間為2022年第一季,並註明「不接受預約取消」。嗣後賣家以疫情期間出貨地塞港、人流管制等理由,將出貨時間延後至2022年4月底或5月中。當事人近期再次詢問賣家能否如期出貨,賣家僅表示因貨運誤差很大無法保證,預計五月到貨。當事人欲了解:(一)該商品並非客製化商品,賣家所載「不接受預約取消」之條款是否有效,能否直接要求退款?是否需先催告?(二)若賣家以紙箱、包材及已開立發票等為由要求收取部分費用,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於購買說明中註明「不接受預約取消」之條款,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該條款是否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
- 賣家因疫情延後出貨,已逾原約定交貨期限,是否構成給付遲延?消費者得主張何種權利?
- 消費者請求退款前是否須先行催告?抑或得逕行解除契約?
- 賣家主張因已備妥紙箱、包材及開立發票而要求收取部分費用,於契約解除時是否有法律依據?
- 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由,得免除賣家給付遲延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229條 — 給付遲延之成立
- 民法第231條 — 遲延損害賠償
- 民法第254條 — 催告後解除契約
- 民法第255條 — 依契約性質不經催告之解除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之猶豫期間與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賣家所載「不接受預約取消」條款之效力而言,該條款係賣家單方預先擬定,供不特定消費者使用,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定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案商品為一般預購公仔,並非依消費者需求特別製作之客製化商品,賣家單方面排除消費者之任何解約權利,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況且,即使該條款有效,亦不能排除消費者依法律規定所享有之法定解除權。
其次,就給付遲延部分,賣家於購買說明中載明預計2022年第一季到貨,此為雙方約定之交貨期限。賣家未能於約定期限內交貨,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賣家雖以疫情塞港、人流管制等為由延後出貨,然疫情自2020年起已持續一段時間,賣家於2021年年中接受訂單時應可合理預見國際物流之不確定性,卻仍約定2022年第一季交貨,不宜嗣後再以疫情為由主張不可抗力免責。且賣家延後出貨已超過約定期限數月,遠逾合理範圍,應認定構成可歸責於賣家之給付遲延。
關於消費者是否須先催告始得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得解除契約。因此,原則上消費者應先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催告賣家於合理期限(如7至14日)內出貨,逾期未履行即得解除契約。惟若依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本案若預購商品已逾期甚久致消費者失去購買意願,亦有主張不經催告解除之空間。
至於賣家主張因紙箱、包材及發票已備妥而要求扣除部分費用,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賣家應返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價金。賣家所稱紙箱、包材之準備費用,係賣家為履行契約所為之準備行為,屬賣家自身之成本,於契約因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而解除時,不得轉嫁由消費者負擔。至於發票部分,依稅法規定營業人得開立折讓單或作廢發票處理,亦非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因此,賣家要求扣除此等費用並無法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所載「不接受預約取消」之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屬無效。賣家逾期未交貨已構成給付遲延,消費者得催告限期履行後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款。賣家要求扣除紙箱、包材及發票費用並無法律依據。
- 以存證信函通知賣家,限期7至14日內出貨,並明確告知逾期將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款。
- 保留所有交易紀錄,包括購買頁面截圖、付款證明、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含賣家說明延後出貨之訊息)。
- 如催告期滿賣家仍未出貨,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要求賣家於合理期限內返還全額價金。
- 賣家若以紙箱、包材、發票等為由要求扣款,應予拒絕,此等費用於可歸責於賣家之契約解除中不得轉嫁消費者。
- 如賣家拒絕退款,可向網路購物平台申訴,並向賣家所在地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調解。
- 如經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價金,金額較小者得利用小額訴訟程序,程序簡便且費用低廉。
- 如賣家有蓄意拖延不退款之情事且有詐欺嫌疑,可考慮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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