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遇上網路護膚詐騙,不領貨會被告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遭護膚顧問私訊推銷,初次以優惠價格購買護膚產品。然而對方在未事先說明完整費用的情況下,於第一階段付款後才告知後續材料費用高達數萬元。當事人表示不願繼續購買,對方即以威脅公開個資及照片、提告侵犯名譽權等方式施壓。當事人因恐懼被告而被迫同意分期付款並持續購買產品,但使用後並無效果,對方又再度推銷新方案。當事人想知道若拒絕取貨是否會被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未事先告知完整交易金額,該交易契約是否因意思表示瑕疵而得撤銷?
  • 賣家以公開個資及照片威脅消費者繼續購買,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
  • 消費者因受脅迫而為之消費行為,得否依民法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 消費者拒絕取貨是否會產生民事違約責任?
  • 賣家所稱之「侵犯名譽權」提告是否有法律依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層次之法律問題。首先,就消費者保護層面而言,當事人透過網路私訊與賣家交易,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定之通訊交易。依同法第19條,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更何況賣家未於締約前完整揭露交易總金額,僅告知第一階段費用後再逐步加碼,此種銷售手法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規定,亦有違誠信原則。

其次,就意思表示瑕疵而言,當事人係因賣家威脅公開個資及照片而被迫同意繼續購買,此已構成民法第92條所稱「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依該條規定,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權之行使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當事人可以書面向賣家表示撤銷因被脅迫而為之所有購買意思表示,使契約自始無效。

再者,賣家以公開個資、照片及提告等方式威脅消費者付款之行為,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304條強制罪。賣家所稱消費者「侵犯名譽權」之說法完全無法律依據,消費者僅是拒絕繼續購買,並未對賣家名譽造成任何侵害。

消費者拒絕取貨方面,由於消費者得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或行使通訊交易解除權,拒絕取貨在法律上有正當理由,不會構成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即使從純粹契約法觀點,賣家以不正當手段締結之契約本身即有瑕疵,消費者無須受其拘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購買之護膚產品,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通訊交易。拒絕取貨不會被合法追訴,賣家之威脅行為反而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1. 立即停止與該護膚顧問之一切聯繫,不再回應任何訊息,並封鎖對方帳號。
  2. 完整保存所有對話紀錄、付款證明及賣家威脅之訊息截圖,作為日後報案或訴訟之證據。
  3.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賣家表示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
  4. 就已支付之款項,向賣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如賣家拒絕可透過法院起訴追回。
  5. 向警察機關報案,就賣家恐嚇取財及強制等犯罪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6.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950專線)申訴,請消保官介入協助調解。
  7. 如賣家涉及個人資料之不當蒐集或利用,可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主管機關檢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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