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退費問題與消費者權益保障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2月28日與補習班簽約,課程內容包含線上真人家教140點($79,999)、線上白金卡($6,800)及檢定團班36堂($12,000),總價$98,799,特惠價$64,780。當事人於4月26日首次以訊息告知想退課,惟補教業者處理態度消極,持續傳了三次訊息後至5月11日才回覆,且不願說明退費價格及退費程序,僅要求當事人繼續換語言上課。當事人於6月7日再次提出退費請求。目前已上7堂真人家教課程,線上白金卡未使用(簽約時告知為贈品,但契約備註載明已使用時退訓需自學費扣除)。補教業者聲稱已達課程三分之一為46堂,當事人質疑其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補習班退費金額應如何計算?業者所稱三分之一課程為46堂之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 契約記載線上白金卡為贈品卻又載明退費時需扣除費用,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 補教業者對消費者退費請求態度消極、拖延回覆,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 消費者已上7堂課程,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得退還多少費用?
  • 消費者得循何種途徑救濟以保障退費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教育部公布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於開課後但未逾全期三分之一時申請退費,補習班應退還學費之二分之一。本案當事人購買線上真人家教140點,已使用7堂,僅占全期之5%(7/140),遠未達三分之一,依法補教業者應退還該項目學費之二分之一。補教業者所稱三分之一為46堂之計算方式,應係以全部課程總堂數(140+36=176堂中取約三分之一)混合計算,此一計算方式顯有不當,蓋各課程項目應分別計算退費比例。

關於線上白金卡部分,補教業者於招攬時告知為「附贈」,然契約備註卻載明「如已使用,退訓時自學費扣除」,此種做法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問題。業者以口頭告知為贈品誘使消費者簽約,卻於書面契約中設定退費扣除條款,有違誠信原則。且當事人實際並未使用白金卡,即使依契約文義亦不應扣除該筆費用。若業者堅持扣除,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顯失公平而無效。

就補教業者態度消極、拖延處理退費一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業者應於收到申訴後15日內妥適處理。補教業者自4月26日收到退費請求後遲至5月11日方回覆,且未正面處理退費事宜,僅要求消費者換課,已違反上開規定之精神。消費者得進一步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並得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關於退費金額之計算,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線上真人家教部分以特惠價按比例計算,已上7堂應按單堂實際價格扣除後,退還剩餘學費之二分之一。檢定團班若尚未開課,應全額退還。白金卡未使用,不論是否為贈品均不應扣除費用。消費者應要求業者提供明確之退費明細計算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已上7堂課程占全期140堂之5%,未逾三分之一,依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得請求退還學費之二分之一。白金卡未使用不應扣除費用,業者以贈品名義誘約卻於契約設退費扣除條款,該條款顯失公平。業者拖延退費處理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1.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補習班要求退費,明確載明退費之法律依據及要求期限(如收到後7日內辦理退費),並保留寄送證明。
  2. 向補習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要求消費者保護官介入協調。
  3. 如申訴未獲妥善處理,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此為免費程序且對消費者有利。
  4. 保留所有契約書、繳費收據、與補教業者間之通訊紀錄(LINE對話、簡訊等)作為退費爭議之證據。
  5. 就白金卡部分,主張未使用不應扣費;即使契約有扣費條款,亦可主張該條款因業者口頭承諾為贈品而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主張該條款無效。
  6. 如調解不成立,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委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或自行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主張退費。
  7. 同時可向教育局檢舉該補習班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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