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相信網路廣告而多次購買增高系列產品。使用後認為效果不如預期,向業者表明不願繼續購買並放棄後續產品。嗣後收到自稱某科學研發中心寄發之簡訊,聲稱將對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科學研發中心之提告簡訊是否為正規司法程序?抑或為詐騙或恐嚇手段?
- 當事人向業者表明放棄續購後,雙方間是否仍有契約關係存在?
- 網路廣告增高產品是否涉及不實廣告之違法問題?
- 業者以提告威脅消費者繼續購買之行為,可能構成何種犯罪?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 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廣告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四、法律分析
依我國司法實務,法院或檢察署之傳票及起訴通知均以正式公文書面送達,絕不會透過手機簡訊通知當事人。所謂「科學研發中心」並非司法機關,其發送之提告簡訊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此類簡訊之目的在於製造消費者之心理壓力,使其因恐懼訴訟而繼續付款,本質上屬於恐嚇取財之手法。
就消費關係而言,當事人透過網路廣告購買增高產品,係基於每次獨立之買賣契約。消費者已付清前次購買之貨款後,契約即已履行完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消滅。消費者無任何法律上之義務必須繼續向同一業者購買後續產品。業者主張消費者放棄續購即須被提告,完全缺乏法律依據。
此外,增高產品之網路廣告若宣稱特定療效,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真實義務,以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禁止規定。消費者因信賴不實廣告而購買之產品,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並依第179條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簡訊並非正規司法程序,極可能為詐騙或恐嚇手法。消費者拒絕續購完全合法,業者無權據此提告。
- 不要因提告簡訊而恐慌付款,正規訴訟程序不會以簡訊通知。
- 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該簡訊之真偽,並至警察局報案。
- 完整保留簡訊內容、購買紀錄、廣告截圖及付款憑證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若增高產品廣告宣稱療效涉及不實,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檢舉。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要求主管機關調查該業者之營業行為。
- 若已因類似手法支付額外款項,可委請律師協助提出詐欺或恐嚇取財之刑事告訴。
- 日後購買網路商品前,應查證業者之合法登記及產品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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