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加入某護膚老師帳號,並多次購買護膚產品。後因認為產品價格過高,向對方表明拒絕再次購買。隨後當事人收到自稱某科學研發中心寄發之簡訊,聲稱將對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表示過去亦曾收到類似簡訊,並曾因此支付款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訴訟簡訊是否屬於正規司法程序之通知?抑或為詐騙或恐嚇手法?
- 消費者拒絕續購是否構成任何法律上之違約或債務不履行?
- 該類簡訊是否構成刑法上恐嚇取財罪或詐欺罪?
- 當事人先前因類似簡訊而支付款項,是否得請求返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正式司法程序中,法院傳票或起訴通知均以書面方式送達當事人,不會以手機簡訊方式為之。檢察署或法院之傳喚通知書須載明案號、開庭時間地點等資訊,且由郵務機關或司法警察依法送達。以簡訊聲稱提告者,極有可能係詐騙集團或不肖業者之恐嚇手法,意圖使消費者心生恐懼而給付金錢。
就消費關係而言,當事人透過通訊軟體購買護膚產品,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消費者依法享有自收受商品起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消費者拒絕「續購」新產品,更非任何契約義務之違反,業者無權強制消費者購買,亦無提告之法律基礎。此種以提告為由迫使消費者繼續消費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當事人先前因收到類似簡訊而支付之款項,若係因受詐騙或脅迫所為之給付,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簡訊內容及通訊紀錄作為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提告不會以簡訊通知,該簡訊極可能為詐騙或恐嚇手法。消費者拒絕續購不構成違約,業者無提告之法律依據。
- 切勿因收到提告簡訊而心生恐懼、匯款或提供個人資料,應冷靜判斷。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向當地警察機關查證簡訊真偽,並進行報案。
- 保留所有簡訊內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先前付款證明作為證據。
- 若先前曾因類似簡訊支付款項,可向警方報案並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各縣市消保官檢舉該業者之不當行為。
- 日後透過通訊軟體購物,應確認賣家之合法登記資訊及退貨退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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