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已對肇事者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惟進入偵查程序後,對方始終避不出面,當事人多次嘗試聯絡均無法取得回應,調解亦無法進行。當事人因無法與對方協商賠償事宜,損害持續未獲填補,希望了解在現有刑事告訴之外,是否可以追加其他刑事罪名或另循其他法律途徑,以迫使對方出面處理並獲得應有之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事故後避不出面之行為,是否另構成肇事逃逸罪?
- 刑事偵查中被告不到案,檢察官得採取何種強制處分?
- 當事人除刑事告訴外,得否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是否得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後,對方拒不出面之情形,首先應評估對方之行為是否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知悉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為要件,若對方於事故當時已在場處理但事後始避不聯繫,則不符合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但若對方於事故發生後即逕行離去且未留下聯絡資訊,則當事人得另行告訴肇事逃逸罪,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
在偵查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檢察官得簽發拘票逕行拘提。因此,即使對方避不出面,檢察官仍有強制處分手段可使被告到案。當事人得向承辦檢察官陳報對方避不出面之情形,促請檢察官依法強制傳喚或拘提被告。
在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得不待刑事程序終結,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民事訴訟之送達程序較為完備,即便被告行方不明,法院亦得依法為公示送達,不會因被告不到場而無法進行訴訟。此外,待刑事案件起訴後,當事人亦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節省訴訟費用。惟應注意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當事人應儘速提起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避不出面不影響刑事偵查程序之進行,檢察官得強制傳喚或拘提被告到案。當事人除現有告訴外,得視情形追加肇事逃逸告訴,並應儘速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確保求償權。
- 向承辦檢察官陳報對方避不出面之情形,促請依法強制傳喚或拘提被告
- 評估對方於事故當時之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如符合要件則追加告訴
-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二年時效,儘速提起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
- 蒐集並保全所有損害之證據,包括醫療單據、薪資損失證明、車輛維修費用等
- 待刑事案件起訴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對方不到場則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
- 委任律師協助評估可追加之法律主張,並擬定完整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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