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收到鑑定意見書後,發現鑑定結果認定當事人為主要肇事原因,對方為次要原因或無肇事因素。當事人對此結果深感不服,認為鑑定委員會未充分考量事故現場之客觀證據,且鑑定所依據之事實與實際情形有所出入。當事人欲了解是否有管道推翻或變更鑑定結果,以及在訴訟中鑑定報告是否為唯一認定責任之依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鑑定意見書之法律性質為何?法院是否受其拘束?
- 當事人不服鑑定結果,申請覆議之程序及期限為何?
- 覆議結果仍不利時,當事人在訴訟中得否聲請重新鑑定?
- 除鑑定報告外,法院認定肇事責任時尚會參酌哪些證據?
- 鑑定報告所依據之事實有誤時,應如何主張?
三、相關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之法源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 事故現場證據保全與處理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之過失相抵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 — 鑑定報告之提出
四、法律分析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鑑定證據,而非行政處分,法院並不受其結論之拘束。依我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得本於自由心證,綜合全案證據資料判斷事實真偽。因此,鑑定結果雖在實務上對法院之認定具有相當影響力,但並非不可推翻。當事人若能提出足以動搖鑑定結論之客觀事證,法院即有可能為不同之認定。
推翻鑑定結果之途徑主要有三:其一,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覆議委員會將重新審查全案資料並作成覆議意見書,實務上確有覆議推翻原鑑定之案例。其二,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囑託其他專業鑑定機構(如大學交通工程研究所或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進行肇事重建分析,以取得不同之鑑定意見。其三,當事人得在訴訟中提出行車紀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車輛碰撞痕跡分析、目擊證人證詞等客觀證據,主張鑑定報告所依據之事實有誤或分析有遺漏。
在實務操作上,成功翻盤之關鍵在於提出具體且有力之新證據或論點。單純對鑑定結論表示不滿而未提出新事證者,無論是覆議或訴訟中之重新鑑定,均難以獲得有利之結果。建議當事人應仔細比對鑑定報告所載之事實與實際情形,找出鑑定報告之瑕疵或遺漏之處,並據以提出具體之質疑與佐證。特別是行車紀錄器影像等客觀證據,往往是推翻鑑定結論之最有力武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鑑定結果並非不可翻盤,當事人得透過覆議、訴訟中聲請重新鑑定或提出新證據等方式推翻不利之鑑定結論。關鍵在於能否提出具體且有力之客觀事證。
- 收受鑑定意見書後,立即詳細比對鑑定所載事實與實際情形,找出瑕疵或遺漏
- 於收受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並附具體理由及新證據
- 蒐集並保全行車紀錄器影像、路口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以支持翻盤主張
- 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大學交通研究所等專業機構進行肇事重建鑑定
- 準備詳細之事故經過書面陳述,具體指出鑑定報告之錯誤或不當之處
- 委任具有車禍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分析鑑定報告,擬定翻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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