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吊扣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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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酒後駕車遭警方攔檢,經酒測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遭警方依法舉發並移送裁決。當事人收到裁決書後,面臨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影響其日常通勤及工作需求。當事人欲了解酒駕吊扣駕照之法律規定、吊扣期間之計算方式,以及是否有救濟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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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酒駕吊扣駕照之法定要件及吊扣期間為何?不同酒測值對應之處罰有何差異?
  • 酒駕行政處分與刑事處罰之關係為何?是否構成一事二罰?
  • 吊扣駕照期間是否得申請工作需求之例外許可?
  • 當事人對酒測程序或結果有疑義時,應如何主張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若酒精濃度達刑法第185條之3之標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除行政處分外,另構成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再犯者加重處罰,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行政處分與刑事處罰之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3號解釋揭示,行政罰與刑事罰之目的及性質不同,二者並行處罰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政罰之種類不同於刑事罰者(如吊扣駕照),仍得裁處。因此,酒駕行為人除受刑事處罰外,吊扣或吊銷駕照之行政處分仍會執行。

在救濟方面,當事人若認為酒測程序有瑕疵(如酒測器未經檢定合格、未依規定程序實施酒測等),得於裁決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實務上,法院會審查酒測程序之合法性、酒測器之檢定有效期間等事項,若酒測程序確有違法,裁決即可能遭撤銷。此外,目前法令並無因工作需求而免除吊扣駕照之例外規定,當事人在吊扣期間仍不得駕駛車輛,否則將面臨更重之處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酒駕吊扣駕照係依法定標準裁處之行政處分,與刑事處罰得並行。當事人對處分不服者,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惟勝訴空間視酒測程序有無瑕疵而定。

  1. 收到裁決書後,詳細檢視酒測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酒測器檢定紀錄、施測程序等
  2. 若認為酒測程序有瑕疵,應於裁決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3. 配合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酒駕防制教育課程,以利後續重新考領駕照
  4. 吊扣駕照期間切勿無照駕駛,以避免加重處罰及延長吊扣期間
  5. 若同時面臨刑事追訴,應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刑事程序,爭取緩刑或較輕之量刑
  6. 檢視是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代位求償風險,預作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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