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逃回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遇車禍事故,肇事對方於碰撞後先行駕車離開現場,嗣後又返回事故現場。當事人對於肇事者離開後又返回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認定感到疑惑。當事人欲瞭解肇事者先逃逸後返回現場之情形,是否仍構成肇事逃逸罪,以及此一返回行為對於刑事責任之認定及量刑有何影響,同時關切身為被害人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肇事逃逸後又返回現場,是否仍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 肇事者返回現場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自首?減刑效果為何?
  • 返回現場之時間點早晚,對於肇事逃逸罪之認定及量刑有何影響?
  • 被害人在肇事者返回後,應如何保全證據並主張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逃逸罪於駕駛人離開事故現場時即已成立,屬即成犯之性質。因此,肇事者事後返回現場之行為,並不影響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換言之,縱使肇事者在短時間內返回現場,其先前離開現場之行為已構成逃逸之既遂,刑事責任不因事後返回而消滅。此見解業經最高法院多次判決確認,例如最高法院認為肇事逃逸罪之「逃逸」行為於離開現場時即已完成,事後是否返回僅屬犯後態度之問題。

然而,肇事者返回現場之行為在量刑階段仍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若肇事者係在警方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返回現場並向警方表明身分,可能構成刑法第62條之自首,法院得減輕其刑。其次,依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量刑時應審酌犯罪後之態度,肇事者主動返回、協助被害人就醫或配合警方處理等事實,將被視為良好之犯後態度,有助於獲得較輕之量刑。此外,肇事者返回後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在實務上亦為法院從輕量刑之重要考量因素。

對於被害人而言,肇事者返回現場後應把握機會記錄對方之個人資料、車輛資訊及保險資料,同時確認警方已到場製作筆錄。被害人應注意,即使肇事者返回並表達歉意,仍不影響被害人對於肇事逃逸罪之告發權利,亦不影響過失傷害之告訴權利。被害人得視後續和解協商之情況,決定是否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惟肇事逃逸罪為公訴罪,無法由被害人撤回。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肇事逃逸罪於行為人離開現場時即已成立,事後返回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但可作為量刑之有利因素。被害人應善用肇事者返回之機會,完善蒐證並保障自身權益。

  1. 肇事者返回現場時,立即記錄其姓名、電話、車牌號碼及保險資料
  2. 確認警方已到場處理並製作完整之事故紀錄,要求在筆錄中載明對方曾離開之事實
  3. 儘速就醫檢查並取得診斷證明書,保全所有醫療費用收據
  4. 於知悉肇事者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5. 透過調解程序與肇事者協商和解賠償事宜,視賠償結果決定是否撤回過失傷害告訴
  6. 委任律師評估民事求償金額,注意因逃逸行為可主張較高之精神慰撫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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