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擦撞對方未停下關心並離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於道路上行駛時,遭另一車輛擦撞,導致車輛刮損及身體擦傷。對方駕駛人於擦撞後並未停車查看當事人傷勢,亦未下車關心或留下聯繫資料,而是直接駕車離去。當事人已記下對方車牌號碼並報警處理,現欲瞭解對方未停車離去之行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以及當事人應如何追究對方之法律責任並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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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輕微擦撞後未停車離去,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
  • 對方主張不知道有發生擦撞,能否作為肇事逃逸之免責事由?
  • 擦撞事故中被害人僅受輕微傷害時,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是否受影響?
  • 被害人除刑事告訴外,民事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不以行為人有肇事過失為必要,只要客觀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行為人知悉或可得而知肇事情事後逃逸即構成本罪。因此,即使擦撞程度輕微,只要被害人確有受傷,對方未停車即離開現場之行為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為所謂「逃逸」,不以行為人加速駛離為必要,凡明知肇事而未停留現場處理者,即屬逃逸。

對方如主張不知有發生擦撞,此涉及主觀故意之認定問題。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審酌事故碰撞力道、聲響大小、現場環境、車輛受損痕跡等客觀情狀,判斷行為人是否確實不知肇事。若碰撞力道足以使駕駛人感知,而駕駛人仍聲稱不知肇事,法院通常不予採信。此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駕駛人於肇事後不論有無過失,均應停車處置,違反者除依刑法追訴外,另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至三個月。

在民事求償方面,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因對方擦撞後逃逸之行為,法院在審酌精神慰撫金數額時,通常會將逃逸之惡性納入考量,適度提高慰撫金金額。被害人應盡速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並保留所有醫療單據及車輛維修估價單作為求償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擦撞後未停車關心即離開現場,若被害人有受傷,對方之行為已可能構成刑法上肇事逃逸罪及過失傷害罪。被害人應積極蒐證並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雙管齊下,維護自身權益。

  1. 事故發生後立即記錄對方車牌號碼、車輛特徵及逃離方向,並撥打110報警
  2. 至醫院就醫檢查,即使僅有輕微擦傷亦應取得診斷證明書
  3. 保存行車紀錄器影像,並向警方申請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
  4. 於知悉肇事者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5. 蒐集醫療費用單據、車輛維修估價單及工作損失證明
  6. 考慮透過調解程序先行協商,如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7. 委任律師評估整體求償金額,包含因對方逃逸行為所致之精神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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