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行駛途中遭另一車輛碰撞,導致車輛受損及身體受傷。肇事對方於事故發生後未停車查看傷勢,亦未留下聯繫資料,隨即駕車離開現場,構成肇事逃逸之情事。當事人已報警處理並取得事故相關資料,現欲瞭解對於肇事逃逸者應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以及被害人可獲得之法律保障與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何?駕駛人於何種情況下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
- 肇事逃逸者除逃逸罪外,是否另成立過失傷害罪?兩罪之關係為何?
- 被害人如何追查肇事逃逸者之身分?警方有何協助機制?
- 肇事逃逸案件中,被害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及求償途徑為何?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4 —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法第193條 — 身體健康受侵害之賠償範圍
- 民法第196條 — 物之毀損賠償方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 肇事逃逸之行政處罰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 — 肇事逃逸之特別補償基金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立法目的在於課予駕駛人於肇事後應即時救護被害人之義務,以維護交通事故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本罪須具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死亡、知悉肇事而逃逸等要件。所謂「逃逸」,依實務見解係指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交通事故,仍擅自離開現場而未對被害人施以必要之救護或等候警方處理。
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屬數罪併罰之關係。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而肇事逃逸罪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追訴,不受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之影響。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會同時以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法院則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別量刑後定應執行刑。
在追查肇事者身分方面,被害人報警後,警方將調閱事故路段之監視器畫面、路口錄影系統等,以追查肇事車輛之車牌號碼及駕駛人身分。被害人亦可自行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協助偵辦。在民事求償方面,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及第19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肇事者逃逸後無法查獲或查獲後無資力賠償,被害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以獲得基本之傷害醫療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肇事逃逸屬刑法上之公訴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均得依職權追訴。被害人應積極配合警方偵辦,同時透過民事求償及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 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並就醫,取得報案三聯單及診斷證明書
- 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照片等資料予警方,協助追查肇事者身分
- 於知悉肇事者身分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 向肇事者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肇事者未投保或逃逸無法查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 蒐集並保全所有醫療費用、修車費用及工作損失之證明文件
- 委任律師評估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訴訟費用
- 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兩年時效,避免因逾期而喪失求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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