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駛汽車於道路上進行迴轉時,對向車道之機車騎士為閃避當事人之車輛而緊急煞車,導致機車自摔倒地受傷。雙方車輛並未發生實際碰撞接觸,但機車騎士主張係因當事人之迴轉行為才導致自摔。當事人欲了解此種非接觸型車禍之肇事責任歸屬,以及是否需負擔對方之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汽車迴轉未與對向機車碰撞,是否仍構成交通事故之肇事原因?
- 非接觸型車禍中,迴轉車輛駕駛人之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 對向機車騎士是否有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與有過失?
- 迴轉車輛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關於迴轉之相關規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之損害賠償減免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 — 迴車未依規定之處罰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 — 保險給付之請求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 — 交通事故之定義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於實務上所稱之「非接觸型車禍」,即雖然兩車並未發生實際碰撞,但一方之駕駛行為導致他方為閃避而發生事故。依最高法院相關見解,判斷此類案件之因果關係,重點在於迴轉車輛之行為是否為對向機車自摔之「相當因果關係」。若汽車迴轉時未注意對向來車,致使對向機車騎士被迫採取緊急閃避措施而摔倒,則迴轉車輛之駕駛行為與機車自摔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駕駛人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不得在禁止迴車之路段迴車。若當事人迴轉時未確認對向車道無來車即貿然迴轉,即屬違反該規定,應負主要肇事責任。實務上,迴轉車輛通常會被認定負百分之六十至八十之主要責任,因迴轉車輛有讓直行車先行之義務。然而,若對向機車有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安全距離等情事,亦可能被認定有與有過失,得依民法第217條減輕迴轉車輛駕駛人之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動力車輛駕駛人之推定過失責任,即汽車駕駛人除非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應對因駕駛行為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此為舉證責任之轉換,對迴轉車輛之駕駛人較為不利。因此,當事人應盡可能蒐集有利之證據,例如行車紀錄器畫面、對方車速等,以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或對方亦有過失。此外,即使是非接觸型事故,當事人仍有停車處理之義務,若逕自離開現場,可能另涉肇事逃逸之法律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汽車迴轉導致對向機車自摔,即使雙方未發生碰撞,迴轉車輛駕駛人仍可能因未注意對向來車而須負主要肇事責任。惟若對向機車亦有過失情事,得依與有過失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 立即保全行車紀錄器影像及現場相關證據,確認迴轉時之具體狀況
- 向警方報案並取得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初步肇責認定
- 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取得正式之肇責比例認定
- 通知保險公司出險,確認第三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之理賠範圍
- 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
- 蒐集對方機車是否有超速或其他違規之證據,以主張與有過失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後續法律風險及最佳處理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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