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遭他車撞擊而摔倒,除身體受傷外,所佩戴之安全帽亦因撞擊而破損無法繼續使用。當事人向肇事對方請求安全帽之賠償,但對方質疑安全帽損壞之金額計算方式。當事人欲了解安全帽是否屬於車禍損害賠償之範圍,以及賠償金額應以新品價格或折舊後殘值計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安全帽損壞是否屬於車禍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
- 安全帽之賠償金額應以購入新品價格或扣除折舊後之殘值計算?
- 被害人就安全帽損壞之舉證責任為何?
- 安全帽以外之其他隨身物品(如衣物、眼鏡、手機等)損壞是否亦得請求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安全帽於車禍中損壞,屬於因侵權行為所致之財物損害,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6條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此所謂「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實務上係以該物之市場交易價值減損額為計算基準。安全帽屬於消耗性防護裝備,一旦經歷碰撞即喪失防護功能,故撞擊後之安全帽通常視為全損。
關於賠償金額之計算,實務上採折舊後殘值說。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物因毀損而請求金錢賠償時,應以修復費用為據,但以必要者為限。若物已全損無法修復,則以該物於毀損時之市場價值(即扣除折舊後之殘值)為賠償金額。安全帽之折舊計算,通常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之殘值。安全帽一般歸類為「塑膠製品」,耐用年數約為3至5年。若安全帽為新購不久即遭損壞,折舊金額較少,賠償金額接近新品價格;若已使用多年,折舊後之殘值可能甚低。
惟須注意,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43號判決曾指出,安全帽為保護騎士頭部安全之必要裝備,經碰撞後即使外觀無明顯破損,其內部緩衝材料可能已變形失效,故應認定為全損。此見解有利於被害人之求償。此外,車禍中損壞之其他隨身物品,如衣物、眼鏡、手機、背包等,亦屬可請求賠償之財物損害範圍,計算方式同樣採折舊後殘值。
被害人就安全帽損壞之舉證,應保留損壞之安全帽實物及照片,並提供購買證明(如發票、收據或網路訂購紀錄)以證明購入價格。若無法提出購買證明,可以同款式安全帽之市場售價作為計算基準。建議被害人將安全帽損壞之賠償與其他損害項目(如醫療費用、車輛修復費用等)一併向對方請求,以提高整體求償效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安全帽於車禍中損壞屬於可請求賠償之財物損害,賠償金額依折舊後殘值計算。安全帽經碰撞後通常視為全損,被害人應保留損壞實物及購買證明作為求償依據。
- 保留損壞之安全帽實物,拍攝破損狀況之清楚照片作為證據
- 蒐集安全帽之購買證明,如發票、收據或網路購買紀錄
- 若無購買證明,查詢同款安全帽之市場售價作為賠償金額之參考
- 將安全帽賠償與其他損害項目(醫療費、車輛修復費、衣物損壞等)一併列入求償清單
- 注意賠償金額需依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準備安全帽之購買日期證明
- 透過調解程序或民事訴訟向肇事者請求完整之財物損害賠償
- 安全帽經碰撞後即應更換新品,切勿繼續使用已受損之安全帽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