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時,有行人突然自路旁闖入車道,當事人為閃避該行人而緊急煞車或轉向,導致機車失控自摔受傷。雙方並未發生實際碰撞,行人離開現場後當事人自行就醫。當事人欲了解在此種無碰撞之交通事故中,是否得向該行人請求損害賠償,以及應如何舉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行人與騎士未發生碰撞,行人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 行人突然闖入車道與騎士自摔受傷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行人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相關法規之注意義務?
- 騎士對於自摔結果是否亦有與有過失?
- 無碰撞事故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需要哪些證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過失相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 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之處罰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 — 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
四、法律分析
無碰撞之交通事故在法律上並非無法求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於行人之行為是否具有「過失」,以及該過失行為與騎士自摔受傷之結果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依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例見解,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人是否具有過失,需視其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之注意義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不得在設有禁止穿越或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穿越道路、不得未依規定穿越行人穿越道等。若行人違反上開規定突然闖入車道,致機車騎士為閃避而自摔受傷,行人之過失行為與騎士之受傷結果間,通常可認定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判決即認定,行人違規穿越道路致騎士閃避自摔者,行人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
然而,無碰撞事故之舉證難度較高。騎士必須證明行人確有違規穿越道路之行為,以及該行為確實導致自己緊急閃避而摔車。實務上最有力之證據為行車紀錄器影像及路口監視器畫面,若能清楚拍攝到行人突然闖入及騎士閃避之過程,將大幅強化因果關係之證明。此外,騎士本身亦應注意是否有超速、未注意前方路況等與有過失之情形,若有,法院將依民法第217條減輕行人之賠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為閃避違規行人而自摔受傷,即使雙方未發生碰撞,騎士仍得向行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需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行人之過失行為與自摔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 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由警方至現場處理並製作交通事故紀錄,即使未碰撞仍屬交通事故
- 儘速保全行車紀錄器影像,並向警方申請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
- 記錄行人之外觀特徵、行走方向等資訊,若有目擊證人,取得其聯絡方式及證詞
- 前往醫療院所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記錄傷勢與治療情形
- 向警方報案取得交通事故初判表,確認事故之肇事因素認定
- 透過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委任律師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日後騎車建議安裝行車紀錄器,以利發生類似事故時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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