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傷勢導致需休養一段期間無法上班工作,因此產生薪資收入之損失。當事人欲了解車禍造成之工作收入損失應如何計算,需要準備哪些證明文件向肇事者求償,以及薪資賠償之請求範圍與金額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受傷導致之薪資損失,法律上應如何計算?以實際減少之收入或以勞動能力減損計算?
- 被害人需提出哪些文件證明薪資損失之金額?
- 無固定薪資或自營業者之工作收入損失如何認定?
- 雇主已給付之傷病給假薪資,是否影響被害人之求償金額?
-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是否應自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禍受傷導致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法律上屬於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範圍,亦屬於民法第216條所稱之「所失利益」。最高法院61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指出,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情形而與其勞動能力未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之,其損失更大。因此,薪資損失之計算應以被害人實際減少之收入為基礎,而非僅以最低工資為標準。
就薪資損失之舉證而言,有固定薪資之受僱勞工,應提供診斷證明書(載明需休養期間)、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雇主開立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請假紀錄(如病假、事假紀錄)等文件。法院實務上通常以被害人事故前三至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每日工資損失,再乘以醫師建議休養之天數。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22號判決即採用此種計算方式。
對於無固定薪資收入者(如自營商、接案工作者、家庭主婦等),薪資損失之認定較為複雜。自營業者得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銀行帳戶收支紀錄等佐證其收入水準。家庭主婦雖無實際薪資收入,但實務上承認其勞動能力具有經濟價值,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判決認為,家庭主婦因車禍受傷無法從事家務勞動者,得以僱用幫傭之必要費用計算其損害。
至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是否應自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依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判例見解,勞保傷病給付性質上屬於社會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原則上不得自賠償金額中扣除。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得自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此外,若被害人就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法院得減輕肇事者之賠償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受傷導致之薪資損失為法律上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方式以實際減少之收入為基礎,被害人應備妥診斷證明書及薪資相關證明文件以支持求償主張。
- 就醫時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載明傷勢及建議休養期間(宜休養之天數)
- 向雇主取得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及請假紀錄,證明因車禍受傷而未能出勤之事實
- 備妥事故前三至六個月之薪資單或銀行薪資轉帳紀錄,作為計算平均日薪之依據
- 若為自營業者或無固定薪資者,蒐集所得稅申報資料、營業收入紀錄等替代證明
- 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不受肇事責任比例之限制
-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作為休養期間之收入補助
- 委任律師協助計算完整之損害賠償金額(含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並透過調解或訴訟向肇事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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