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影印本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因交通事故與對方簽訂和解書,雙方各執一份。然而,當事人手中僅持有和解書之影印本,正本已遺失或僅由對方持有。當事人擔心影印本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以及若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自己能否持影印本向法院主張權利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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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和解書影印本是否具有與正本相同之法律效力?
  • 在訴訟中提出和解書影印本,其證據力如何認定?
  • 對方否認影印本之真實性時,當事人應如何舉證?
  • 私下簽訂之和解書(非法院調解筆錄)能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和解契約為諾成契約,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口頭合意即可成立。和解書僅為和解契約之書面證明文件,而非和解契約成立之要件。因此,即使正本遺失,只要能證明和解契約確實成立,其法律效力並不受影響。

就影印本之證據力而言,依民事訴訟法第352條規定,文書以提出正本為原則,但亦得提出繕本或影本。影印本在證據法上屬於文書之複本,其證明力固然不如正本,但並非毫無證據力。依民事訴訟法第353條規定,私文書之真正如經他造不爭執者,即推定為真正。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79號判決亦指出,影本如經對方不爭執其真正,法院即得採為裁判基礎。

若對方否認影印本之真實性,當事人需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和解契約之存在。可考慮之補強證據包括:匯款紀錄(證明已依和解條件履行部分款項)、雙方協商過程之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在場見證人之證詞、和解當時拍攝之照片或影片等。若和解係在警察局或調解委員會進行,亦得向該機關申請調閱相關紀錄。

須特別注意的是,私下簽訂之和解書並不具有執行力,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當事人仍需依和解契約之內容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相較之下,經法院調解成立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和解書影印本在法律上仍具有證據力,和解契約之效力不因正本遺失而消滅。但影印本之證明力較低,若對方爭執其真正,當事人需提出其他補強證據。

  1. 儘速蒐集能佐證和解契約成立之補強證據,如匯款紀錄、通訊紀錄、見證人證詞等
  2. 若和解係在警察局或調解委員會進行,向該機關申請調閱相關紀錄或取得證明文件
  3. 將影印本妥善保管,並另行掃描存檔為電子備份,避免影印本再次遺失
  4. 若對方不履行和解條件,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履行,保留催告之證據
  5. 評估是否需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依和解契約內容履行義務
  6. 未來簽訂和解書時,建議一式兩份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及見證人簽名蓋章,正本應妥善保管
  7. 考慮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即具執行力,較私下和解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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