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車鑑無法鑑定事故原因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屬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屬為釐清肇事責任而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然而,鑑定結果認為現有跡證不足,無法判定事故發生之原因及肇事責任歸屬。家屬對此結果難以接受,希望了解在車鑑無法鑑定的情況下,是否仍有其他途徑追究對方之刑事及民事責任,以及如何進一步蒐集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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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對法院判決是否有拘束力?
  • 鑑定結果為「無法鑑定」時,家屬得否聲請覆議或另行委託鑑定?
  • 在鑑定結果不明之情況下,檢察官是否仍得提起公訴?
  • 民事損害賠償之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家屬應如何補強證據?
  • 家屬得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死亡給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在法律上僅具參考性質,並非法院認定事實之唯一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乙號判決即闡明,鑑定意見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仍應就全部卷證資料綜合判斷事故之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因此,即使鑑定結果為「無法鑑定」,法院仍得依其他證據資料認定事實。

當鑑定結果不利或無法鑑定時,家屬得採取之救濟途徑如下:首先,可於收到鑑定書後三十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聲請覆議,由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次,在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中,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另行囑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鑑定,例如委託大學交通工程系所或其他專業機構為補充鑑定。再者,家屬亦得自行委託私人鑑定機構進行事故重建分析,雖屬私鑑定,仍得作為訴訟上之參考證據。

在刑事程序方面,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依法應依職權偵查。即使車鑑無法鑑定,檢察官仍得綜合監視器影像、現場照片、車輛撞擊痕跡、煞車痕、行車紀錄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是否有過失致死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05號判決指出,過失之認定不以鑑定報告為必要,法院得就客觀情狀判斷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依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家屬得請求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舉證責任原則上由家屬負擔,但可透過蒐集行車紀錄器影像、路口監視器畫面、現場勘查報告、車輛損毀情形等間接證據,建構事故發生經過及對方之過失。此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家屬不論肇事責任歸屬,均得向保險公司請求死亡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鑑無法鑑定事故原因,並不代表家屬喪失追究責任之權利。鑑定意見僅供參考,法院仍得依其他證據認定事實,家屬應積極蒐集補強證據,並善用覆議及其他鑑定管道。

  1. 於收到鑑定書後三十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聲請覆議
  2. 向檢察官聲請囑託其他專業機構(如大學交通工程系所)進行補充鑑定
  3. 蒐集所有可能之事故證據,包括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現場照片、車輛撞擊痕跡鑑識報告等
  4. 儘速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死亡給付,此不以肇責認定為前提
  5. 委任具交通事故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程序
  6. 確認是否有目擊證人並取得其證詞,作為事故責任認定之佐證
  7. 保全死者之相關醫療紀錄、解剖報告等,作為死因與事故因果關係之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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