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未碰撞對方打方向燈馬上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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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直行於道路時,前方或旁邊之車輛打方向燈後隨即右轉,未留足夠之反應時間與安全距離。當事人為閃避該右轉車輛而緊急煞車或轉向,因而自摔受傷。雙方車輛並未發生直接碰撞,對方駕駛人主張雙方既未碰撞即與其無關。當事人欲了解此種無碰撞情形下,對方是否仍須負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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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對方車輛打方向燈後隨即右轉之行為,是否違反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 雙方車輛未發生碰撞,對方之右轉行為與當事人之自摔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打方向燈後是否仍須確認後方來車安全後始得右轉?方向燈之提前距離有無規範?
  • 對方駕駛人主張「未碰撞即無責任」之抗辯是否成立?
  • 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為典型之「右轉車與直行車衝突」所導致之無碰撞車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駕駛人欲右轉時,應於距離交叉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預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若對方車輛打方向燈後隨即右轉,未留足夠之距離與時間讓後方直行車反應,即已違反前述規定。此種「打燈即轉」之行為,在實務上被認為等同於未打方向燈,因未達到方向燈應有之預告功能。

關於無碰撞車禍之因果關係認定,我國實務向來採取「相當因果關係理論」。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明示,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有直接接觸為必要,只要加害人之行為依一般社會經驗,足以導致被害人之損害結果發生,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在右轉車驟然切入之情形,後方直行機車騎士為閃避而緊急煞車自摔,係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之合理反應,因果關係即可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168號判決亦肯認,右轉車未注意後方來車即突然右轉,致直行機車閃避自摔,即使未碰撞,右轉車駕駛人仍應負過失責任。

對方主張「未碰撞即無責任」之抗辯,在法律上並不成立。肇事責任之認定係以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為基礎,而非以是否發生物理碰撞為判斷標準。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工作損失、車輛損壞及精神慰撫金等。若對方拒絕承認責任,當事人應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以確立肇事責任,並在必要時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及民事訴訟。若無法查明對方身分,亦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車輛打方向燈後隨即右轉,未讓直行車先行,即使未發生碰撞,其違規右轉行為與當事人之自摔間仍具相當因果關係,對方應負肇事責任。「未碰撞即無責任」之主張在法律上不成立。

  1. 確認已報警處理,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初步分析研判表
  2. 保全行車紀錄器畫面,證明對方打方向燈後隨即右轉之違規行為
  3. 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補強對方車輛右轉未讓直行車之事實
  4. 儘速就醫治療並取得診斷證明書,保留所有醫療費用收據
  5. 向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確認雙方之過失比例
  6. 於六個月內評估是否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作為求償之籌碼
  7. 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人申請傷害醫療給付,並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求償完整之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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