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前方有行人突然衝出道路,導致前方車輛緊急煞車停止。當事人因反應不及而追撞前車,造成前車車尾及自身車頭受損。當事人認為事故起因為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前車急煞亦為事故原因之一,質疑追撞責任是否應完全由後車承擔,以及能否向行人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後車追撞前車,是否當然由後車負擔全部肇事責任?
- 前車因行人衝出而緊急煞車,前車是否有過失?
- 違規穿越馬路之行人是否亦須分擔肇事責任?
- 後車駕駛人是否違反保持安全跟車距離之義務?
- 後車駕駛人得否向行人主張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行車安全距離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 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之處罰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5條 —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四、法律分析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實務上,追撞事故之肇事責任多歸屬於後車,蓋後車有義務保持安全跟車距離,以因應前車可能之突發煞停。即使前車係因緊急狀況而急煞,後車未保持足夠安全距離仍構成過失,此為最高法院歷來一貫之見解。
然而,本案涉及第三人(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之情形,使肇事責任之分析更為複雜。若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未依規定穿越道路而衝出車道,導致前車不得不緊急煞車進而引發追撞事故,行人之違規行為亦為事故發生之共同原因。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此處行人與前車駕駛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仍須視個案事實認定。
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在前車因閃避行人而急煞之追撞案中,後車駕駛人仍負主要肇事責任(約七成至八成),但行人之違規穿越行為亦應分擔部分責任。後車駕駛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向違規行人求償因追撞所生之自身車輛損害及人身傷害。前車駕駛人若係正當煞車避險,通常不負肇事責任。當事人應蒐集行車紀錄器影像等證據,證明行人違規穿越之事實,以利後續求償或減輕自身賠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後車未保持安全跟車距離仍須負追撞之主要肇事責任,但若行人確有違規穿越道路之事實,行人亦應分擔部分責任。後車駕駛人得向違規行人求償自身損害。
- 立即保全行車紀錄器影像,證明行人突然衝出之事實經過
- 向警方報案並於筆錄中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包括行人違規穿越之情形
- 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確認各方肇事責任
- 向前車及行人分別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依各自過失比例主張
- 向自身保險公司通報出險,確認保險理賠範圍
- 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嘗試以協商方式解決賠償爭議
- 日後行車務必保持足夠安全跟車距離,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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