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車禍,車鑑無法判定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路口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對事故經過各執一詞。事故經送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鑑定結果為「跡證不足,無法判定肇事責任」。當事人對此結果感到困惑,不確定在車鑑無法判定之情況下,後續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應如何處理,亦不知是否有其他救濟管道可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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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時,對民事及刑事案件有何影響?
  • 當事人是否得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 在無鑑定結論之情況下,法院如何認定肇事責任?
  • 當事人得否自行蒐集其他證據(如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影像)以證明對方之過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僅為法院審理之參考依據,並非法院認定事實之唯一標準。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79號判決意旨,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鑑定結果之拘束。因此,即使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法院仍得依卷內其他證據資料綜合判斷肇事責任之歸屬。當事人不必因鑑定結果不利而喪失信心。

在民事求償方面,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駕駛人對行駛過程中所致之損害採推定過失責任,即由駕駛人舉證證明其無過失。此規定對被害人較為有利,因為即使車鑑無法判定,被害人仍可依此條文主張加害人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加害人若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法院亦可囑託交通事故重建專家、車輛動態鑑定等方式進一步釐清事故原因。

在刑事方面,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若車鑑無法判定肇事責任,檢察官可能因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然而,告訴人得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當事人如握有行車紀錄器畫面、現場監視器影像或目擊證人等有利證據,應盡速提出以利偵查。對於鑑定結果不服者,亦可於收到鑑定書後30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鑑會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並非案件之終結,當事人仍可透過申請覆議、蒐集其他證據或於訴訟中請求法院另行鑑定等方式,繼續爭取權益。民事訴訟中尚有推定過失責任之適用,對被害人之保障較為周全。

  1. 於收到鑑定報告後30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2. 盡速蒐集並保全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監視器畫面及目擊證人聯絡方式
  3. 向警方調閱完整之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筆錄
  4. 考慮委託交通事故重建專家或車輛動態鑑定機構進行專業分析
  5. 民事訴訟中主張民法第191條之2推定過失責任,要求對方舉證其無過失
  6. 刑事案件如遭不起訴處分,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證據強度,擬定最有利之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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