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賠償是否可以主張車子折舊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經送修後取得修車費用單據。對方肇事者對修車費用金額提出異議,主張應扣除車輛零件之折舊,不應以全新零件之價格計算賠償金額。當事人對此有所疑慮,想瞭解在車禍損害賠償中,對方是否有權主張車輛零件折舊,以及折舊之計算方式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修車費用賠償是否應扣除零件折舊?法律依據為何?
  • 車輛零件折舊之計算標準及方法為何?
  • 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 工資部分是否亦應計算折舊?
  • 車輛因事故產生之交易價值減損(車價貶值)能否另行請求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明確指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為我國實務上一致之見解,亦即修車費用中關於零件材料部分,應扣除折舊後方為合理之損害賠償金額,以避免被害人因此獲得超過實際損害之利益。

關於折舊之計算方法,實務上依行政院所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以自用小客車為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約為千分之三六九。計算時以該車輛出廠日期至事故發生日期之使用期間為準。需特別注意的是,折舊僅適用於零件材料費用,工資(即人工費用)部分不計折舊,應全額賠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0號判決亦重申此項見解。

此外,車輛因事故導致之交易價值減損(俗稱車價貶值),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47號判決認為,若車輛修復後在交易市場上之價值確有減少,被害人得另行請求此部分之損害賠償,但須舉證證明價值確有減損。實務上此項請求較難獲得法院全額支持,建議委請專業估價機構出具鑑定報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損害賠償中,修車費用之零件材料部分確實應扣除折舊,法院實務依定率遞減法計算;但工資部分不計折舊,應全額賠償。車輛交易價值減損亦可另行請求,惟須負舉證責任。

  1. 取得詳細之修車費用明細,將零件材料費與工資分開列計
  2. 查明車輛出廠日期,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合理之折舊金額
  3. 工資部分不適用折舊,應主張全額賠償
  4. 若車輛有交易價值減損,可委請專業估價機構出具鑑定報告
  5. 保留所有修車單據正本,包含估價單、發票及修車前後照片
  6. 注意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應及時提出請求
  7. 諮詢律師協助計算合理之損害賠償金額,避免接受不合理之折舊扣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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