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衝出撞倒騎士,對方開價20萬和解談不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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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開門時,家中飼養之犬隻突然衝出,迎面撞上正騎車經過之一名長者,導致長者跌倒擦傷。當事人立即報警處理並詢問對方是否需要送醫,對方表示僅為小傷不需就醫。因自知有過失,當事人前期多次探望對方並包紅包慰問,對方均有收受。事隔半年,對方找上門要求以20萬元一口價和解始願意銷案,但僅口頭列舉外傷、車體損傷、眼傷、未來重建牙齒費用、精神損害、未來無法工作等項目,均未提出實質證明或收據。目前雙方仍在調解中,對方三番兩次打電話及上門敲門已造成當事人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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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飼主因犬隻衝出致人受傷,應負何種法律責任?賠償範圍如何認定?
  • 對方事隔半年始提出高額索賠,且各項損害均無具體證據佐證,其請求是否合理?
  • 對方主張之各項損害(外傷、眼傷、牙齒重建、精神損害等)有無時效限制?
  • 對方頻繁打電話及上門敲門施壓,是否已構成騷擾或其他違法行為?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占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法律分析

就飼主責任部分,依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對於動物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原則上須負無過失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本案當事人開門時犬隻衝出致人跌倒受傷,飼主確實負有賠償責任。惟賠償範圍應以對方能舉證之「實際損害」為限,包括醫療費用(須有收據)、車體修繕費(須有估價單)、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須有薪資證明及醫囑)、精神慰撫金等。對方僅口頭列舉各項損害卻未提出任何證據,其20萬元之開價缺乏事實基礎。

就驗傷及舉證時效部分,事故發生時對方僅表示擦傷,若事後主張眼傷、牙齒損傷等,須由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書並證明該傷害與本次事故之因果關係。事隔半年始提出新增傷勢主張,在醫學及法律上均會受到較嚴格之檢視。又刑法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若已逾告訴期間,對方即無法再以刑事告訴作為施壓手段。

就對方施壓行為部分,對方三番兩次打電話及上門敲門已造成當事人生活困擾,若其行為已達使人心生畏懼或有恐嚇意味,當事人可考慮報警處理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聲請保護。建議將所有調解過程透過正式管道(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避免私下接觸。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飼主確有賠償責任但以實際損害為限,對方無證據之獅子大開口難獲法院支持;對方頻繁施壓之行為可依法處理。

  1. 要求對方就其主張之各項損害提出具體證據(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車輛修繕單、薪資證明等),未提出證據前不宜輕易同意高額和解。
  2. 確認刑法過失傷害之六個月告訴期間是否已逾期,若已逾期對方即喪失刑事告訴權。
  3. 透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正式調解,由調解委員依據雙方提出之證據協助認定合理賠償金額。
  4. 若對方頻繁上門施壓造成嚴重困擾,可報警備案,並保留通話紀錄及來訪錄影作為證據。
  5. 將先前探望時給予之紅包金額記錄清楚,日後和解或判決時可主張扣抵已給付之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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