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無法判別肇責,機車閃避變換車道車輛滑倒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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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沿外側車道直行,對方車輛從內線車道突然切換至最外側車道欲進入加油站,當事人見對方距離已近,緊急煞車導致滑倒受傷,雙方並無實際碰撞。事故當下已報警,現場未移動,但未立即製作筆錄。事後取得初判表,結果為「無法判別肇責」。對方有任意險及強制險,但保險公司表示須待初判表釐清後才能處理理賠,因初判表無法判定故未進行理賠。加油站監視器與對方行車紀錄器均無法清楚判定肇責。當事人想知道在此情形下申請鑑定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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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初判表無法判別肇責時,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是否能有效釐清責任?
  • 雙方未實際碰撞之情形下,對方變換車道之行為是否仍與當事人滑倒受傷間具因果關係?
  • 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影像不清楚,缺乏直接證據時,鑑定委員會如何認定肇責?
  • 對方保險公司以初判表無法判定為由拒絕理賠,是否合理?強制險部分能否先行請求?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之處罰。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四、法律分析

初判表僅為警察機關依現場事證所為之初步研判,不具法律上拘束力。當事人對初判結果不服時,可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委員會會調取所有事證(含筆錄、現場圖、影像資料等)重新判斷。即使影像不甚清晰,鑑定委員會仍可綜合現場跡證、車損位置、煞車痕跡、道路環境等因素進行判斷,實務上確有透過鑑定推翻初判結果之案例。

關於無碰撞車禍之責任認定,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即使雙方車輛未發生實際接觸,但若一方之違規行為(如未保持安全距離突然變換車道)迫使他方為閃避而摔倒受傷,兩者間仍具相當因果關係。依對方行車紀錄器顯示,對方從內線切至最外側車道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變換車道應注意安全之規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無過失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給付。因此,即使初判表無法判定肇責,當事人仍可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公司請求體傷給付,保險公司以肇責未釐清為由拒絕理賠,於法不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初判表無法判別肇責不代表無法求償,可進一步申請鑑定。無碰撞車禍仍可成立因果關係。強制險為無過失責任保險,不以肇責釐清為理賠前提。

  1. 儘速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三千元,可在取得初判表後六個月內申請。
  2. 補充製作筆錄,詳細陳述事故經過,特別強調對方從內線突然切至外側車道之行為及距離過近之事實。
  3. 直接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體傷給付,強制險不以過失認定為前提,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受理。
  4. 蒐集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薪資損失證明等損害證據,為後續民事求償做準備。
  5. 若鑑定結果認定對方有肇責,可進一步向對方任意險或對方本人請求超出強制險部分之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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