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所屬之公司以法人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該車多次被科學儀器(測速照相)拍照取證,違規超速逾限速40公里以上。因無法歸責特定駕駛人,當事人詢問:是否只要繳納二至三倍罰款後,即可免除吊扣車牌六個月之處分?亦即透過法人名義承租車輛之方式,是否可以規避超速吊扣車牌之行政處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法人名義承租車輛超速違規,無法歸責駕駛人時,行政處罰之對象為何?
- 超速逾40公里之吊扣車牌處分,是否因無法確認駕駛人而免除?
- 繳納加倍罰款(二至三倍)是否可替代吊扣車牌之處分?
- 租賃公司與承租公司間之違規責任如何歸屬?
三、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者之處罰規定。超速逾40公里以上,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超速行駛逾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或在道路上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之加重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事實,無法確認駕駛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租賃車輛違規時,經租賃業者檢具租賃契約歸責承租人者,處罰承租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記點及吊扣駕照規定。
四、法律分析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但無法確認駕駛人時,處罰車輛所有人。若為租賃車輛,依第85條之2,租賃業者可檢具租賃契約將責任歸屬於承租之法人公司。然而,若法人公司亦無法指出實際駕駛人,則罰鍰由法人公司承擔。
關於吊扣車牌之處分,超速逾40公里以上依第40條及第43條規定,除罰鍰外尚有吊扣駕照及可能吊扣車牌之處分。實務上,無法確認駕駛人時,吊扣駕照處分因無對象而無從執行,但吊扣車牌係針對車輛本身之處分,不因無法確認駕駛人而免除。亦即,車牌吊扣之對象為車輛,不論駕駛人是否確認,均得對車輛執行。
至於繳納加倍罰款是否可免除吊扣車牌,法規上並無此替代機制。部分情形下,主管機關可能因無法確認駕駛人而僅處以罰鍰,但這屬行政裁量而非法定權利。多次嚴重超速違規,主管機關仍可能對車輛執行吊扣車牌之處分。以法人名義承租車輛並非規避吊扣車牌之有效方式,主管機關近年對此類情形已加強執法力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以法人名義承租租賃車超速,無法歸責駕駛人時罰鍰由法人承擔,但吊扣車牌針對車輛本身仍可能執行,繳納加倍罰款並無法定替代吊扣車牌之效力。
- 公司應建立車輛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記錄每次用車之駕駛人,以利違規時歸責。
- 與租賃公司確認契約中關於違規責任歸屬之條款,避免租賃公司被處罰後轉向公司求償。
- 多次嚴重超速違規可能導致主管機關加重處罰或對車輛執行吊扣車牌,應嚴格約束員工駕駛行為。
- 若已收到吊扣車牌處分,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但須在法定期間內為之。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公司車輛管理之法律風險,並建立完善之合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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